厦海政〔2017〕1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前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6:38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前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海政〔2017〕1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前安置管理办法》已经于2016年12月28日区政府第一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5日


海沧区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提前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厦府〔2014〕15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沧区建设局依照本办法负责我区提前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及民政、国土、城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提前安置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分配


第三条 尚未启动土地房屋征收或未列入近期征收计划的村庄内,具有我区农村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提前安置。


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原则上优先保障。


低收入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


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含无批建手续住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其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安置对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经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的危房户鼓励其就地改造。确有需要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提前安置。


第五条 区建设局按照就近合理安排的原则,从已建成的安置房小区中挑选提前安置房源。提前安置面积按人均50平方米控制,安置房源按最接近该标准的原则进行选取,原则上偏差总量不超过30平方米。


人均5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部分按同期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标准缴纳购房款,超过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纳,不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返还。


第六条 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有住房属一次性建成的可采用等面积置换(可置换面积以房屋权籍证书登记为准,不含违建部分)的形式申请提前安置。等面积置换的部分无需缴纳购房款,超过部分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缴纳购房款。


第七条 经批准提前安置的申请户应将原有的房屋权籍证书交由区国土部门注销。属于共有产权的,应注销申请人的产权份额。除共有房屋外,申请户应将原房屋拆除后将宅基地交给街道、主要用于临时绿化美化或临时公共设施建设,由各村委会代街道统一管理。如遇政府土地房屋征收时,已享受提前安置政策的人员不再享有拆迁安置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提前安置的家庭必须由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第九条 提前安置资格认定条件。


(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尚未享受过安置房和拆迁补助的对象可认定为具备提前安置资格的人员。其中以下对象也可认定为具备提前安置资格的人员:


1.户口暂时迁出的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如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教释放人员;


2.离异满5年的人员;


3.婚嫁迁入的人员或因父母婚嫁迁入的未成年人;


4.年满30周岁且无直系亲属的单身居民。


(二)下列对象不能享受提前安置政策:


1.已被拆迁安置的人员;


2.历史上曾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导致住房困难的人员;


3.已享受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人员;


4.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后非因婚嫁迁入的人口;


5.空挂户;


6.集体户;


7.申请户家庭成员及直系亲属有违法占地或违法建设行为的。


第十条 提前安置实行总量控制和轮候分配制度,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20户。房源由区建设局每年通过电视、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章 办事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提前安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以家庭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委会提出提前安置申请,并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信息。


(二)村委会和村支部委员会经集体会议研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等环节后签署意见,街道办事处须指派专人到场监督。


(三)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申请户是否符合我市低保家庭或者低收入家庭标准并签署意见。


(四)街道办事处组织街道办计生部门、城管部门和征地部门召开专题会研究审核后签署意见。


(五)国土所经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与查档资料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


(六)国土房产分局审核申请户申报材料,说明申请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七)区建设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八)区农村住房建设与安置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安置意见。


(九)区建设局组织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广播电视台、区委宣传部等部门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 天),公示后通知申请户选房,并出具房号证明。


(十)街道办事处负责与申请户签订提前安置协议书、收取购房款以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申请户需配合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提前安置事项受理由各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并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审核阶段的退件(包括需补充调查或证明材料)由退件部门书面说明理由,交由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退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安置房的,将取消申请资格或由海沧区建设局依法收回安置房。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提前安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提前安置协议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若申请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海沧区建设局可以将违约等不良信用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四条 提前安置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海沧区农村村民提前安置管理办法》(厦海政〔2015〕127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5日印发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4334.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