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办〔2017〕46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流域周边家禽养殖退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6:43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流域周边家禽养殖退养实施方案的通知》



集府办〔2017〕46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流域周边家禽养殖退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集美区流域周边家禽养殖退养实施方案


为维护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确保流域水质达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集美区全区范围内开展家禽养殖退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退养对象


1.集美区的全部家禽规模化养殖场(户);


2.深青溪、瑶山溪、后溪流域三条溪流距离岸边两侧各200米内(含溪流)家禽养殖(行政村及村改居社区内散养家禽50只以下/户除外),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家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集府〔2017〕62号)规定的禁养区。


二、管理原则


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强化镇(街)、场责任落实,将本次家禽退养工作纳入区政府对镇(街)、场环保目标考核内容。


三、工作步骤


(一)成立退养机构


2017年3月底前,区政府根据工作部署,成立集美区流域周边家禽养殖退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由各镇(街)、第二农场、农林水利局、行政执法局、财政局、集美环保分局等单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退养办),挂靠农林水利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集美区流域周边家禽养殖退养实施方案,负责流域周边家禽养殖退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镇(街)、场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抽调专门人员负责退养工作。这项工作任务完成后,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行撤销。


(二)退养时间


1.深青溪、瑶山溪、后溪流域三条溪流距离岸边两侧各200米内(含溪流)的家禽养殖(行政村及村改居社区内散养家禽50只以下/户除外)从2017年4月7日开始至2017年6月30日结束。


2.全区其他地方的家禽规模化养殖从2017年4月7日开始至2017年9月30日结束。


(三)退养办法


1.清点、测量


本方案发布之前的家禽规模化养殖场(户)视为2015年1月1日前已存在和养殖。镇(街)、场负责聘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养殖场(户)的养殖建筑物测量登记,镇(街)、场组织工作人员对养殖数量进行清点,并对测量现场实施管理和监督,所需费用纳入本次退养工作经费。同时对养殖场(户)退养前现场进行拍照存档,填写《家禽养殖场(户)情况登记表》,测量单位、镇(街)、场领导、工作人员、养殖场(户)签名、盖章(或手印),一式三份,区退养办、镇(街)、场、养殖场(户)业主各一份。


2.公示


将家禽养殖场(户)清点、测量结果分别在镇(街)、场和村(居)上墙公示5天,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和做好举报投诉件的办理工作。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镇(街)、场组织工作人员、测量单位、养殖户进行重新核对,并进行公示。


3.签订协议


经公示无异议的,养殖户与镇(街)、场签订《家禽养殖退养补助奖励协议》,一式三份,区退养办、镇(街)、场、养殖场(户)业主各一份。


4.自行清退和拆除


经签订协议后,家禽养殖场(户)自行清退所有家禽,拆除建筑物及设施。


5.检查验收


家禽养殖场(户)在自行清退和拆除后,由镇(街)、场牵头组织,财政局、执法局、环保分局、农林水利局派人参加,进行检查验收,建筑物应拆除到与地面平,养殖场(户)内无家禽,对验收合格现场进行拍照存档,填写《家禽养殖场(户)退养验收表》。


(四)退养补助标准


1.设施配套比较完善,且年出栏量5万只以上(必须提供有效证明)的较大型规模化养殖场补助:


A.建筑物按照砖结构不高于35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不高于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B.配套设施按建筑物面积70元/平方米补助;


C.家禽按禽舍面积50元/平方米补助。


2.其他养殖场(户)补助:


A.建筑物套用上述标准补助;


B.配套设施按建筑物面积10元/平方米补助;


C.家禽补助10元/只,禽苗补助2元/只。


3.在规定退养时间内,家禽养殖户主动退养,签订《家禽养殖退养补助奖励协议》,按要求完成退养工作,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退养补助费总额10%的奖励。《家禽养殖退养补助奖励协议》由区农林水利局另行制定。


4.下列情况不予任何补助:


A.深青溪、瑶山溪、后溪流域三条溪流距离岸边两侧各200米内(含溪流)的家禽养殖未在2017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家禽退养的;


B.全区其他地区规模化养殖未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家禽退养的;


C.在区政府发布《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家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之后新建、改建、扩建及新增家禽的部分。


(五)补助奖励金申请与发放


按照退养进度工作情况,由镇(街)、场经区农林水利局向区政府申请退养预拨经费。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发放退养补助奖励金。镇(街)、场经区退养办向退养领导小组申请审批结算,经组长批准后,作为决算依据。


(六)退养材料审核


镇(街)、场应按退养工作进度情况,及时向区退养办报送退养材料,由区退养办组成审核小组,对报送的退养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退养结束镇(街)、场应及时报送工作总结。


四、建立日常巡查监管长效机制


镇(街)、场负责本辖区内巡查,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退养及退养结束以后养殖回潮的,一旦发现,应立即给予劝阻,停止饲养活动。对不听从劝阻或劝阻无效的,镇(街)、场应牵头及时协调区执法局,由区执法局依法处理,并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监管有效、执法有力、违法必究的后续监管长效机制,防止养殖回潮。


五、保障措施


(一)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控制在补助、奖励经费总额的3%以内进行拨付。镇(街)、场经区农林水利局向区政府按实申请退养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耗材、交通,临时用工补贴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区政府相关政策执行。测量费用按实申请。


(二)职责分工


1.区退养办承担区家禽退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集美区流域周边家禽养殖退养实施方案、文件材料印制、资料收集归档,具体负责退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等。


2.镇(街)、场负责组织实施退养的全面工作,解决退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拨付退养资金,监督资金使用管理。


4.区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建筑,并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执法。


5.集美环保分局负责相关执法工作。


6.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对违法占用林地建设养殖场的查处工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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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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