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7〕1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业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业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思政〔2017〕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区商贸业的创新和发展,推动商贸业转型升级,增强商贸业竞争力,促进商贸业现代化,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商贸业稳增长
(一)对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12%及以上或销售额增量达1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0.5万元奖励,封顶50万元。
(二)对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封顶200万元。
(三)对年度销售额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亿元给予6万元奖励,封顶300万元。
二、提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一)对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1%及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按年度零售额增量的1% 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封顶10万元。
(二)对在思明区纳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度零售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5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封顶100万元。
(三)对年度零售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度零售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5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封顶200万元。
(四)支持打造区域性商业中心。对总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实行统一运营管理,2016年1月1日后销售额首次纳入一套表统计,其中年度零售额首次达5亿元以上的,给予实际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度零售额增量部分享受本通知第二条增量奖励。
(五)鼓励完善产业园区生活配套。对2015年1月1日后,投资建立商贸便利型网点,完善区内各类产业园区生活配套的企业和经营主体,可给予投资方每个网点一次性2万元补助。
(六)积极建设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在其正式开办满一年后的次年度,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补助。
三、鼓励引进特色、人气聚集度高的商业品牌
(一)对省内独家并具有较高国内外知名度的大型概念旗舰店、大型主题特色餐饮、高端精品超市等容易产生目的性消费的商业品牌入驻我区,经营面积达400平方米以上的,对引进该品牌的商业场地业主(或引进该品牌的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二)为营造良好的商业氛围,突出思明区商业优势,对具有独创性、新颖性经营模式或特色文化的商业店铺经营者,每年从商贸工作经费中安排资金予以宣传扶持。
四、扶持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一)鼓励和支持我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对我区企业参加国内外(不含本市)各种大型、专业展会,经事先向区商务局备案,按展位费的8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补助金额封顶5万元。
(二)对在我区举办营销培训、市场研讨等活动的商贸企业或协会,经事先向区商务局备案,给予活动主办方一定的培训、研讨费用补贴。每家活动主办方每年度补贴累计不超过2次,每次补贴不超过培训或研讨费用的30%,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三)对我区企业在本市组织举办大型产品订货会、产品发布会等相关展会按照《思明区会展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给予奖励补贴。
五、支持开展商贸促消费活动
对以打造我区商贸消费品牌,吸引外来消费为主题,辖区商贸企业参与为主体,对我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具有拉动作用的商贸活动,经事先向区商务局备案,对活动相关公共宣传、公共布展、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设备租赁等费用,给予活动主办方50%的补助,封顶10万元。
六、推动企业积极申报纳统
(一)对当年注册成立且当年纳入一套表统计月报的企业(含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注册成立,本年度纳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其中零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追加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度销售额增量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增量奖励。
(二)对已申报并确定下一年度新纳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经街道确认积极配合纳统工作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年度销售额增量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增量奖励。
七、有关说明
(一)本通知扶持对象为注册、纳统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企业(必须为纳入年度区、街考核的思明区企业)及商贸促消费活动主办机构,以及注册、纳统虽不在本区,但在本区有财力分配的商业场地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
(二)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企业申报,企业申报应提交申请表、相关数据证明、发生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
(三)企业申报项目材料由区商务局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部门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企业若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企业需无条件退回扶持资金。
(四)本通知第一条中第(一)、(二)、(三)点不可同时享受;第一条第(二)、(三)点与市政府对销售额增量类奖励不可同时享受。
(五)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点不可同时享受;第二条第(二)、(三)点中企业用于兑现本条款的零售额不可重复用于计算销售额奖励;若企业已享受市级零售额奖励则我区补差。
(六)本通知涉及的奖励资金按区街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七)本通知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享受本通知的扶持政策。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4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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