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7〕62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家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6:46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家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集府〔2017〕62号





目前,家禽养殖已成为我区重要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及粪便致使水环境质量恶化,对周边生产生活环境以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为保护和改善集美生态环境,推进“美丽厦门”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岛外流域综合整治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划定家禽养殖禁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集美区禁止规模化家禽养殖(规模化家禽养殖是指养殖禽类数量在50只以上的)。划定深青溪、瑶山溪、后溪流域三条溪流距离岸边两侧各200米内(含溪流)为家禽养殖(鸡、鸭、鸽子等)禁养区(行政村及村改居社区内散养家禽50只以下/户除外)。


二、深青溪、瑶山溪、后溪流域三条溪流距离岸边两侧各200米内(含溪流)所有家禽(行政村及村改居社区内散养家禽50只以下/户除外),必须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退养;其他家禽规模化养殖必须在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退养(行政村及村改居社区内散养家禽50只以下/户除外)。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家禽养殖禁养区内从事家禽养殖(行政村及村改居社区内散养家禽50只以下/户除外),违者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本区各村(居)、农(林)场等基层集体组织及村民个人不得将集体土地、个人承包地租赁给家禽养殖户从事规模化养殖或在禁养区内养殖家禽。对已出租的集体土地及个人承包地,各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与承租养殖户应自行清理出租与承租关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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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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