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7〕57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同政〔2017〕57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公司),市垂直管理部门,各人民团体:
《同安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同安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区标准化战略实施,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标准水平,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设立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纳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标准化资金)是指用于扶持我区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对我区从事标准研制、承担国内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工作、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等予以资助和奖励的资金。
第四条 申请标准化资金扶持的企业,其工商登记注册和税收归属应均在同安区。
第五条 标准化资金的具体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每项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在团体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每项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每项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或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国家、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对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每项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获得国家、省级“同线同标同质”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项目,每项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申请标准化资金扶持的企业应为已获市级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的单位;申请项目应是前一年内已完成的项目;单家企业(含关联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六条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三分局和同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化资金扶持单位的申请和汇总,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项目标准化资金的发放。
第七条 企业分别向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三分局和同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标准化扶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一)《厦门市同安区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有效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完税证明原件。
(四)相关项目有效证明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五)企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企业当年度若发生安全生产等级事故或被国家、省、市、区因安全生产问题列入不良诚信记录的不予扶持;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由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企业对其扶持资金的支出要单独进行核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三分局、同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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