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6〕97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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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6〕9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湖里区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湖里区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31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包括独立核算公司和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税务归属地均在湖里行政辖区内(含厦门火炬高新区、象屿保税区),依法经营,纳入湖里区报送统计数据、且对区级财政有贡献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


第三条 建立区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和审议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扶持项目。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由区经信局负责召集,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


第二章 资金扶持标准


第四条 扶持物流企业发展壮大


(一)对市级当年首次认定的市级重点物流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配套奖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适用本条款)


(二)对“规下”新升“规上”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对于物流企业2016年营业收入额分别达:


1.1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且2017年同比增长30%以上的;


2.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且2017年同比增长20%及以上;


3.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且2017年同比增长10%及以上;


4.10亿元及以上,且2017年同比增长6%及以上。


对物流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额同比增长达到上述不同档次的,按照“奖励金额=[(2017年营业收入-2016年营业收入)-(2016年营业收入×本条款适用档次的增速)]×1%”的计算公式给予奖励,且不超过当年区级贡献总额。


(备注: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适用本条款;2.适用档次中规定的增长比例即上述档次的30%、20%、10%、6%)


(四)支持物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对实现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扶持:1.对利用先进物流技术、设备或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甩挂运输、双重运输、油改气、油改电、平面仓改高架仓等);2.对利用信息化、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流技术装备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3.获得市商务局评审通过的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项目投资实施效果经市级评审认定后,在市级补助扶持的基础上,按照市级补助标准的10%给予配套补助,且不超过当年区级贡献总额。


(五)对物流区域总部企业(仅指独立核算企业,且在湖里区外设立三个及以上分支机构企业),在湖里区年物流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企业已获得市级奖励的,仍可获得本条款的奖励。


(六)对规模以上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厦门空港年度处理国际出港货物量分别达:1.5000吨及以上10000吨以下,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2.10000吨及以上,且同比增长8%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均不超过当年区级贡献总额。


(七) 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奖励、扶持资金,按不超过所申报条款金额,以公司骨干人才个人区级贡献同等金额的形式进行申报(骨干人才是指年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5万元以上的人员),具体名单由企业以书面形式报送(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五条 区经信局根据工作和年度扶持资金计划,按年度择时以书面、网站等形式发布申报通知,由各街道办事处受理属地企业的申报。


第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各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兑现适用条款、适用标准、最终奖励金额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由街道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初审意见报区联席会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给予回复。


(三)区联席会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进行复审,审核结果由区联席会审定。


(四)审核通过后由各街道办事处直接办理扶持资金拨付等手续,所需扶持资金由区、街按财政体制承担,通过财政结算体制结算。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湖里区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相关证照:《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复印件、企业从事物流相关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三)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对物流业务收入情况进行说明)、区级以上税务机关签发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四)分项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市级重点物流企业、市级重点物流项目扶持资金还需提供:市物流办认定重点物流企业、重点物流项目通报文件复印件(带原件核对或市物流办盖章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2.申请“规下”新升“规上”扶持资金提供:区相关部门确认证明。


3.申请营业收入增量扶持资金提供:企业当年度及上年度统计报表(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区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盖章。


4.申请利用先进物流技术、设备或业务模式项目、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市物流标准化项目扶持资金提供: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物流产业专家组评审报告,项目投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市级项目补助金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同时带原材料核对)。


5.申请物流区域总部奖励提供:物流业务收入构成及其来源、区级以上税务机关签发的上年度及本年度完税证明(包括应税收入构成)、主要服务合同及其运营情况说明,及在福建省内外三个以上设区市注册设立业务分支机构的情况与有关执照。


6.申请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年处理国际出港货物量增量奖励金提供:厦门空港相关部门确认盖章证明。


7.申请骨干人才奖励的提供当年度骨干人才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和任职证明复印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企业只能选择一项条款申报,各条款之间不予重复扶持。同一企业因同一事项,适用本办法,同时又适用我区其他政策时,就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具体由各街道在初审时列出该企业已享受的区级其他政策及金额)。


第九条 如有虚报、误报、漏报材料,以欺诈手段取得本扶持资金,均属违规行为,企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所得扶持资金由企业所在的街道负责追回。


第十条 企业因严重违法经营被依法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当年度不得申请本法有关优惠政策、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兑现金额最小单位为万元,不足万元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附件:湖里区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30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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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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