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办〔2017〕24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6:55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



集府办〔2017〕24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精神,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完善我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体系建设,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及内容


(一)延伸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范围。本区居民户籍从省外迁入本区后的第二年起,按《集美区进一步加大对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办法》(集府〔2015〕143号)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二)扩大计划生育“生育关怀行动”项目。本区居民户籍人口中属于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户家庭中子女患癌症等重大疾病处于治疗期间的家庭,按《集美区关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集府办〔2014〕71号)规定的独生子女伤残2级以上的同类标准给予一次性紧急救助2万元。对已经享受过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同类标准的一次性紧急救助者,不再重复享受。


对重大疾病的确认以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文件确认为准,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的相关规定如有变更,及时调整更新,目前具体包括: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二、经费来源


每年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所需经费支出。


三、发放方式


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申请,经公示7天无异议,由镇(街、场)计生办复核后报区卫生计生局审核后发放。


四、其他事项


省、市与本通知同类项目的奖励扶助,按照就高标准的原则享受,不重复发放。


本通知由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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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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