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7〕38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举报、查处燃气安全隐患奖惩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6:57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举报、查处燃气安全隐患奖惩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7〕3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湖里区举报、查处燃气安全隐患奖惩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湖里区举报、查处燃气安全隐患奖惩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市民群众举报、查处燃气安全隐患的积极性,确保燃气供应、使用的正规安全,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特制定如下奖惩办法:


一、查处对象


(一)未取得燃气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经营和供应燃气(以下简称“黑气”)的个人、企业或其他主体;


(二)使用“黑气”的个人、企业或以其他形式存在的主体;


(三)从事“黑气”运输的车辆,不符合规定从事燃气集中运输的车辆;


(四)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供应点;


(五)使用燃气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个人、企业或以其他形式存在的主体;


(六)其它不符合燃气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


二、奖励标准


(一)群众举报无证生产、销售液化气窝点,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群众举报生产、销售、储存、使用“黑气”,经核查情况属实的,15公斤(含)以上的“黑气”每瓶奖100元,15公斤以下的“黑气”每瓶奖50元。


(三)举报运输“黑气”的车辆或不符合规定从事燃气集中运输的车辆,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每辆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四)群众举报以下燃气安全隐患,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一次性奖励100元。


1.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2.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含灶具与气瓶一体的可充装燃气钢瓶)作为火锅热源的;


3.用气场所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未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


4.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


5.未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


6.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7.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8.其他不符合燃气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与隐患。


三、奖励认定及发放办法


(一)属举报生产、销售、储存、使用“黑气”的,由市政园林局(区燃管中心)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被举报点(人)所在街道给予奖励;


(二)属举报使用环节中燃气安全隐患的,由街道受理并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被举报点(人)所在街道给予奖励;


(三)属举报违规运输车辆的,由湖里交警大队受理并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被举报车辆落户的街道给予奖励,不属于我区的车辆由举报人所在街道给予奖励;


(四)奖金发放要建立严格的登记、签字等制度,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五)同一举报符合上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予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四、惩处办法


(一)对生产、运输、使用、经营“黑气”或违规生产、运输、使用正规燃气的,经查实,由相关行政主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据信用管理规定列入信用“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在查处“黑气”经营过程中,应追根溯源,除对“黑气”经营者实施处罚外,应追查“黑气”的来源,对涉及正规燃气经营企业向无证经营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提交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治安处罚法》,由公安机关对正规燃气经营企业相关责任人依法实施治安处罚。经营场所为违法建设的,列入“两违”整治范围。党员、干部参与“黑气”经营(含提供经营场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为“黑气”经营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由公安和消防部门按照《治安处罚法》和《消防法》等规定,依法查处。


(四)负有巡查、检查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相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黑气”经营点未及时查处、正规燃气供应点安全隐患未有效整改而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效能问责、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黑气”经营点或正规燃气供应点安全隐患在一个月内被第二次举报的,经所在街道核实,为第一次举报后未依法查处,或巡查(检查)责任人未回访的,对相应责任人按照效能问责有关规定处理,并根据问责情况扣发绩效奖。


五、资金保障


区、街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奖励有效举报“黑气”的单位或个人。


六、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由区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8年12月31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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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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