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7〕77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2017〕7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
思明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思明区企业上市步伐,鼓励更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提高直接融资在经济建设投资中的规模和比重,帮助企业做优做强,推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思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址和税务关系在思明区,并被纳入为思明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通过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
第四条 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实现挂牌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包括其控股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上市融资额中60%及以上投资到思明区且在上市后12个月内资金到位,给予企业奖励100万元,实际返程投资额达到2亿元的,在2亿元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则再相应给予20万元奖励。本条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市前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注册在厦门市以外的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税务关系迁至思明区的,给予该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20万元。
第九条 企业进入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不包括分支机构)挂牌并实现股权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进入厦门以外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不包括分支机构)挂牌并实现股权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企业2017年1月1日起完成股改、并在厦门市证监局辅导备案或新三板挂牌的,自股改年度起3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比股改前一年度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企业同时符合本条款和市、区与税收挂钩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进入新三板或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后,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可按本办法给予相应扶持,但已享受第八条、第九条的奖励应予扣除。
第十二条 企业已享受本办法第三、四、五、六条扶持奖励后,又在新三板或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指控股母公司可往上追溯,控股子公司可往下延伸;控股指持有公司股份50%以上;融资额是指首次上市直接融资总额,为外币的,以投资思明区实际资金到位日的外汇中间价计算。
第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的企业,需承诺8年内不迁出思明区,若提前迁出的,应将奖励退还思明区财政局,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五条 企业改制上市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本办法未明确的,其具体扶持措施在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区发改局(上市服务办)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建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企业纳入思明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程序为:由企业(基本符合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要求、并有3年内上市或1年内新三板挂牌的计划或方案)自愿申报,经纳税所属街道初审推荐,区发改局(上市服务办)审核纳入。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扶持政策兑现,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经纳税所属街道办初审后,由区发改局(上市服务办)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发布之日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可按本办法享受扶持奖励。原《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思政〔2012〕79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厦思政〔2015〕130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二)的通知》(厦思政〔2016〕78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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