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7〕122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集府〔2017〕122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5日
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及品牌发展战略,根据市级标准化及品牌奖励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纳税归属集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项目。
1.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的实施年限,按年度给予6万元资助。
5.获得国家“标准贡献奖”的项目,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本条款第1-5项标准化资金扶持的企业应为已被确定为市级标准化工作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制定标准化项目的主要起草单位为排名前3名的企业;单家企业(含关联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参与品牌建设。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两项及以上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或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两个及以上省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知名字号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续评的,每项给予奖励10万元。
3.获得厦门市著名商标或厦门市优质品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续评的,每项给予奖励3万元。
同一企业同一商标或产品获不同等级称号的,同一年度的按最高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同年度的相应扣除已获的较低称号的奖励金额。
第五条 支持企业争创质量奖。
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质量奖和厦门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已享受下一级质量奖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数额。
第六条 支持企业获CNAS认可奖励。
企业实验室首次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区经信局根据本办法,发布年度申报指南。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向区经信局提出申报。
第八条 区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本办法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奖励、补助资金金额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第九条 企业每年度享受的奖励补助总金额不超过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分成部分金额。
第十条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由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公布之日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享受奖励。原《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补充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集府办〔2013〕9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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