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2017〕142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8:38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厦翔政〔2017〕142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四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9日



厦门市翔安区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全区民宿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17〕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指经营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第二章 申办审批


第三条 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第四条 凡在大小嶝旅游片区、香山旅游片区(景区核心区除外)、澳头特色小镇、锄山旅游片区、大帽山旅游片区开展民宿经营管理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宿的建筑设施


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既有建筑物,使用时不得破坏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二)民宿的消防安全


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三)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7.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要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管道燃气的民宿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


8.民宿经营业者应当对民宿安全负责,应当安装民宿治安管理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民宿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由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民宿管理相关工作。各镇(街)为民宿申报受理和日常工作牵头管理单位。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所在镇(街)提出开设民宿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


(二)商事主体登记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合法雇佣外籍人员的,应同时提供外籍人员务工证明;


(四)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明(或住宅合法建造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五)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第七条 建立联合核验工作机制。各镇(街)负责受理本辖区民宿开设申请材料,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区卫计、公安、消防、环保、建设、农林水、市场监督、旅游等部门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民宿进行核验,并在联合核验表中出具书面意见。各镇(街)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出具核验证明;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出具不符合开设条件告知书,民宿经营者在整改后可重新申请。


第八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凭核验证明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有关经营场所备案,向区公安机关申请安装和开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各镇(街)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对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区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属地镇(街)和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发生下列行为者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物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四)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乡村旅游新业态住宿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1.厦门市翔安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2.厦门市翔安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厦门市翔安区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


4.厦门市翔安区民宿经营申报流程图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9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翔政〔2017〕142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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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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