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7〕108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就业的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8:41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就业的措施的通知》



厦海政〔2017〕108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相关单位:


《海沧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就业的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


海沧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就业的措施


根据国务院2011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海沧区的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对2017年及以后退出现役,凡我区籍贯退役士兵在退役一年内符合用人单位招考设置的岗位条件,在部队表现良好且本人愿意的,退役后可以直接经考核录用到海沧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及社区工作者的编外岗位,具体由海沧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民政局组织实施;


二、从2017年起我区应征入伍青年,凡学历经区教育局认定属大学本二以上的,入伍前可由区属国有企业择优定向预接收,服役期间在部队未受过处分的,退役后经用人单位考核,由区属国有企业正式录用;


三、对2017年及以后退出现役,原学历在大学专科及以下,在退役一年内考入普通高等教育或成人高等教育学校的我区退役士兵进行资助。其中,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教育按实际学费予以资助,每人每学年最高资助10000元(含福建省资助6000元);成人高等教育按实际学费予以资助,每人每学年最高资助4000元(含福建省资助2500元)。同时按照厦门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规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教育或者技能培训,但不重复享受。


四、鼓励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表现突出的单位,由区政府相关部门给予表扬;对安置退役士兵较好的民营企业,由区政府给予3年五险一金的补贴(企业承担部分),由区民政局负责安排预算,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上半年向区民政局申报,由区民政局审定后发放。


五、本措施由厦门市海沧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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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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