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7〕77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8:45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7〕7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思明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思明区关于进一步加强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5〕69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厦人社〔2017〕10号),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组织实施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统筹全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资金保障。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本区培训报班情况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和资金申报,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每年年初,区人社局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技能培训指导性指标,结合各街道的劳动力情况,分别给各街道下达技能培训责任目标。各街道负责引导辖内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居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二、培训对象


(一)本区户籍失业人员;


(二)本区户籍就业人员、本区户籍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


(三)持有本市居住证,在辖区用人单位就业的来厦务工人员。


三、培训工种(项目)


培训工种(项目)共分三类:(一)专项职业能力、计算机高新技术、职业资格类工种;(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类工种;(三)其它就业创业所需的职业技能类工种(项目)。上述各类工种(项目)的培训以下简称“职业技能培训”。


四、培训管理和考核


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考核严格按照培训前审批、培训中监督、培训后考核的流程实施。本区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厦门市培训定点机构承办。培训定点机构应向区就业管理中心提交办班申请,经区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区人社局审批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过程中,培训定点机构应认真做好学员考勤和班级管理工作,接受区就业管理中心监督检查。


第一、二类培训工种(项目)的培训管理考核,按照厦人社〔2015〕69号和厦人社〔2017〕1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类培训工种(项目)的考核采取结业考试方式进行,由区就业管理中心参照《厦门市区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组织实施。结业考试由理论考试和技能实操考试两部分组成。需要聘请行业专家作为考评员的技能实操考试,每场考试给予考评员300元/人考评补贴。考试合格人员,由区人社局核发结业证书。


五、培训补贴标准


(一)结业培训补贴。第一、二类培训对象参加本区组织的职业技能结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给予不超过800元/人结业培训补贴。培训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产生金额补贴。


(二)岗位培训补贴。培训对象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本市行政部门核发的证书,9个月内在对应或相应的岗位实现就业,按照不超过800元/人标准给予岗位培训补贴。参加考核合格,但没有实现就业,按照岗位培训费60%标准给予补贴。岗位培训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产生金额补贴。


(三)培训生活补贴。第一类培训对象参加本区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给予300元/人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属于就业困难对象的失业人员,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四)培训促进就业补贴。第一类培训对象参加本区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自证书颁发之日起,9个月内实现就业,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促进就业补贴。其中,属于就业困难对象的失业人员,给予12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促进就业补贴。


(五)专项职业能力、计算机高新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补贴。培训对象参加本区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上述证书,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5〕69号)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厦人社〔2017〕10号)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六、培训考试鉴定费用


培训对象参加本区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培训考试鉴定费用规定如下:


(一)结业考试免收考试费用;


(二)专项职业能力、计算机高新技术、职业资格类工种考试,由本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鉴定考试的,免收鉴定费用;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的,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社〔2017〕59号)规定收取鉴定费用。


七、有关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围绕职业技能培训责任目标,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特色,落实责任分工,统筹规划,统筹培训资源,统筹经费投入,统筹组织实施,实现培训和就业的有效对接,发挥培训促进就业作用。


(二)加强管理。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培训教学质量管理,及时增加和更新培训工种(项目),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保障经费。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5〕69号)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厦人社〔2017〕10号)规定,结业培训补贴、岗位培训补贴、培训生活补贴、培训促进就业补贴、技能实操考评员考评补贴、培训后勤保障经费由区财政经费承担;专项职业能力、计算机高新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补贴,由市财政经费承担。


八、其他事项


(一)“辖区用人单位”是指税收缴交在本区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和本区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就业”是指与我市企业、民办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会保险。


(三)本培训补贴政策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同一工种(项目)同一等级的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同一年内不能与其他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同时享受。


(四)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厦思政办〔2014〕28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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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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