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7〕78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7〕7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思明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思明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本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已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35周岁以上的本区居民。
第三条 符合条件人员实现就业,按300元/月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
第四条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按实际就业月份发放,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现就业是指就业困难人员到本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就业,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会保险。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具有银联标识的本市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厦门市思明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审核 符合条件人员于每月1-10日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社区受理、审核后于当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街道。
(二)汇总、审批 街道收集汇总各社区上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完成审批。
第八条 街道每季度支付上一季度就业补贴。
第九条 街道负责就业补贴的管理和发放,所需资金列入街道当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不与其他工资性就业补贴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社区、街道应当对申请补贴的对象和标准进行把关,严格依照规定办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区人社局及所属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社区、街道进行抽查。区财政、区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督。
第十三条 个人在申领补贴时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补贴,取消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申请补贴的资格。骗取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为个人申领补贴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思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厦思政办〔2014〕50号)同时废止。执行期内若市级出台同类鼓励政策且优于本办法,按市级政策执行。
附表:厦门市思明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0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思政办〔2017〕78号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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