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办〔2017〕86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特困群体住房基础装修专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特困群体住房基础装修专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翔政办〔2017〕86号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翔安区特困群体住房基础装修专项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区四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
翔安区特困群体住房基础装修专项补助暂行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我区部分特困群体住房居住环境条件,帮助符合补助条件的特困群体在2018年4月30日前基本完成住房内装修,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补助对象
申请时是本区户籍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难残疾人家庭(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并有新(翻)建房屋,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2013年以来享受过省、市住房专项补助,且2017年8月1日前达到全部主体完工(封顶、墙体砌筑完成)的特困群体。
(二)具有合法土地房屋权证或土地房屋审批手续,且房屋产权人必须是特困群体或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尚未内装修或装修状况较差,后者由镇(街)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补助。
三、补助金额
对符合政策规定、具备以上条件的申请人,依据本暂行办法给予装修专项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基础性、基本性的装修(不限内外装修),每户补助标准为500元/㎡,原则上仅补助第一层,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90㎡。
本次装修专项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负责承担,其中区级资金由区财政统筹,纳入区民政局年度预算调整。
四、实施步骤
(一)家庭申请。镇(街)、村(居)向社会公开本暂行办法。申请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已婚者提供)复印件。
2.土地房屋权证或土地房屋审批手续复印件。
3.低保证及特困家庭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审核公示。村(居)委会在镇(街)社会事务办、建设办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入户调查、筛选、研究,无异议后上报镇(街)。由申请人填写《翔安区特困群体住房基础装修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上住房装修前室内照片。村(居)将申请表汇总提交镇(街)后,依次由镇(街)社会事务办对特困群体对象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由区第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所、第二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所对“一户一宅”条件审核把关,再由镇(街)建设办对其住房装修情况及装修面积进行审核把关。经初审合格的对象,由镇(街)党政会研究确定后作为最终确定补助对象。最终确定补助对象名单由各村(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
(三)组织验收。申请人住房装修完成后可向所属镇(街)提出验收申请,由各镇(街)建设办牵头村(居)依据本暂行办法附表中申请人承诺的装修内容进行验收。验收时,须填写《翔安区特困群体住房基础装修验收表》并对装修完成的住房进行拍摄照片存档。《翔安区特困群体住房基础装修验收表》由各镇(街)予以确认后自行存档,并由镇(街)社会事务办发放装修补助资金。验收未通过的,由镇(街)责令其整改,待整改合格后再予以拨付补助资金。验收工作原则上采取“完成一批、验收一批”的方法,力争于2018年4月15日前基本完成。
(四)资金拨付。申请人自行组织住房装修,在本暂行办法规定时限内装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各镇依次予以发放装修补助资金;如申请人因各种原因导致装修无法在2018年4月15日前通过验收的,经镇党政会研究取消其装修补助资格。
五、时间安排
本次住房装修专项补助工作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开展实施,并于2018年4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申请阶段(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31日):由各镇(街)牵头各村(居),向社会公开宣传本暂行办法,由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人自行向村(居)提出补助申请。不在本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原则上不予通过其补助申请。
(二)审批公示阶段(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31日):由各村(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做到公正、公开。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建设办、第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所及第二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所应于期限内做好相应职责内的审核工作。
(三)动工阶段(2017年9月1日~2018年3月31日):通过审批公示的申请人可组织动工进行住房装修,装修内容按照《翔安区特困群体住房基础装修补助资金申请表》中申请人的承诺执行,装修完成后可即时向镇(街)申请验收。
(四)组织验收阶段(2017年11月1日~2018年4月15日):各镇(街)可陆续牵头组织各村(居)对已装修完成并自行申请接受验收的申请人住房进行验收,验收时填写相关验收表格并拍摄照片。
(五)资金发放阶段(2017年11月1日~2018年4月31日):各镇(街)对已通过验收的申请人依次予以发放补助资金,对在规定时限内未通过验收的,各镇(街)可依据本暂行办法,取消其装修专项补助资格。
六、相关要求
(一)为了切实贯彻,扎实推进本次特困群体住房装修专项补助工作,由各镇(街)各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责任领导负责具体实施。
(二)本项工作完成后,由各镇(街)汇总《翔安区特困群体住房基础装修补助资金申请表》、过程相关证明材料及验收资料,复印送至区民政局、区建设局、区国土分局存档。
(三)由区民政局作为全区特困群体住房基础装修专项补助工作的总协调,区第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所、区第二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所对“一户一宅”条件审核把关,并具体负责特困群体对象资格的认定以及审核工作,由区建设局负责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指导工作。
(四)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翔安区特困群体住房基础装修补助资金申请表
2.翔安区特困群体住房基础装修验收表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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