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7〕161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同政〔2017〕161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同安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7日
厦门市同安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从业人员和市民发现本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属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
(一)生产安全管理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4.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5.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7.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8.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9.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1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12.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3.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5.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7.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8.未依法取得经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9.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三)职业病防治
1.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2.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3.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4.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5.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6.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四)施工安全管理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资质承建工程或者非法转包;
3.支护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4.危险性较大的建筑基坑、边坡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已开始施工的, 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基坑、边坡工程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已开始施工的;
5.监测数据造假或出现应当报警的危险征兆时未报警,或已报警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6.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的;
7.使用被我省淘汰的产品。模板支架采用木立柱、门式钢管支架的;
8.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无专项施工方案已开始施工的;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已开始施工的;
9.危险性较大的满堂模板支架工程,每个检验批有30%及以上的点(处)存在立柱支托可调螺杆长度过长,或无使用顶托,或立柱接长采用搭接,或立柱自由端高度过长,或立柱间距或步距超过施工方案要求,或水平拉杆、扫地杆未连通;或架体四周均未设置剪刀撑,或主梁支架全部通过横杆和扣件传力的;
10.市政桥梁未按规定进行支架预压已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11.使用被我省淘汰的产品。脚手使用毛竹等淘汰产品的;
12.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已开始施工的;或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已开始施工的;
1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无住建部组织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的,或未经验收合格使用的;
14.立杆基础未硬化处理或积水的,或单个楼层连墙件缺失10%及以上的,或每个验收段有5处及以上立杆接长采用搭接的,或整个立面未设置剪刀撑的;
15.架体有明显倾斜或变形的;
1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17.塔式起重机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或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或起重量限位装置、变幅限位装置、高度限位装置、力矩限制器失效的,或有五处及以上标准节螺栓松动的,或有两处及以上标准节无螺栓(或螺帽缺失)的;
18.无产权备案证的,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
19.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外电防护的;
20.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或使用井字架的,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产品的;
21.无产权备案证的,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
22.上限位开关、上极限开关、防松绳装置失效的,或防坠安全器未在有效检定期限(1年)及寿命期限(5年)内使用的,或未装设超载保护装置的;
23.有五处及以上标准节螺栓松动的,或有两处及以上标准节无螺栓(或螺帽缺失)的。
(五)消防安全管理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抬升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2.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
3.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5.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7.其他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同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24小时接受举报,电话:7316126。信函举报地点:同安区三秀路141号,邮编:361100。
第五条 区安监局接到举报后,3日内组织或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区安监局,区安监局应当在收到反馈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对举报情况属实的,发放奖励通知。
第六条 区安监局负责对管辖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举报重大或者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由区安监局或者有关部门会同各镇(街、场)安监站或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区安监局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区安监管局调查处理。
第七条 举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奖励等级分为:
(一)举报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200—500元;
(二)举报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奖励500—1000元;
(三)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3000元。举报行为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
第八条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金额不超过单项奖励金额的上限。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举报的,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3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及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举报情况。
擅自泄露举报人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经举报查实属于无主危险化学品的,其处置费用从举报奖励资金支出。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同安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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