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办〔2017〕87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举报、查处燃气安全隐患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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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举报、查处燃气安全隐患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翔政办〔2017〕87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翔安区举报、查处燃气安全隐患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



翔安区举报、查处燃气安全隐患奖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查处燃气安全隐患的积极性,确保燃气供应、使用的正规安全,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举报、查处范围


(一)无证制售经营液化气(以下简称“黑气”)的单位及个体;


(二)使用“黑气”的单位及个体;


(三)从事“黑气”运输的违法车辆、不符合正规燃气集中运输的车辆;


(四)正规燃气供应点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使用正规燃气的单位及个体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其他不符合燃气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


二、奖励标准


(一)举报人举报无证制造、生产液化气窝点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举报人举报15公斤(含)以上的“黑气”每瓶奖100元、15公斤以下的“黑气”每瓶奖50元;


(三)举报人举报运输“黑气”的违法车辆或不符合正规燃气集中运输的车辆,经核查情况属实,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四)举报人举报以下燃气安全隐患,经核查情况属实,一次奖励100元:


1.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示、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2.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含灶具与气瓶一体的可充装燃气钢瓶)作为火锅热源的;


3.使用和备用钢瓶未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的;


4.用气场所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


5.在液化石油气瓶中掺混二甲醚的;


6.未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


7.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8.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9.其他不符合燃气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和隐患。


三、奖励认定方法


(一)属举报生产、销售、储存、使用“黑气”的,可向区建设局、区执法局、区公安分局举报,由区建设局燃气管理中心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区执法局进行受理查处,由被举报点(人)所在镇(街、场)给予奖励;


(二)属举报正规燃气安全隐患的,可向区建设局或所属镇(街)或农场举报,由区建设局燃气管理中心、镇(街、场)核实查处,情况属实的,由被举报点(人)所在镇(街、场)给予奖励;


(三)属举报运输燃气的违法车辆的,可向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翔安大队或区公安分局举报,由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翔安大队受理并协调核实查处,情况属实的,由被举报车辆落户的镇(街、场)给予奖励,不属于我区的车辆由被举报地点所在镇(街、场)给予奖励;


(四)奖金发放要建立严格的表格登记、签字等制度,规范相关程序、手续(相关表格见附件1、2);


(五)同一人对同一事项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同一举报符合上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励;若多人举报同一事项,按照举报时间先后顺序仅奖励最早举报人;若举报人不在我区辖区内,则由被举报事项所属镇(街、场)负责联系并奖励;


(六)本辖区燃气从业人员举报本辖区、本企业相关隐患事项的,不予奖励。


四、惩处办法


(一)对经营“黑气”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列入“黑名单”,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在查处“黑气”经营过程中,应追根溯源,除对“黑气”经营者实施处罚外,应追查“黑气”的来源,对涉及正规燃气经营企业向无证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提交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对危害公共安全但未涉嫌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对正规燃气经营企业相关责任人依法实施治安处罚,经营场所查实为违法建设的,列入“两违”整治范围。党员、干部参与“黑气”经营(含提供经营场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为“黑气”经营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公安和消防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实施治安处罚,进行临时查封;


(四)对燃气企业因监管不到位被多次举报隐患事项并核实的,将依照《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对燃气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同一辖区内燃气隐患事项被多次举报的属地镇(街、场),应及时督促燃气企业进行隐患整改,整改情况将纳入综治考评。


五、资金保障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原则上控制在50万元以内),纳入区建设局部门预算,由各镇(街、场)先行垫付,年底由区建设局审核,再将资金拨付给各镇(街、场),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末汇总至区建设局燃气管理中心。


六、公开举报电话


各相关单位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区建设局:7889887,区执法局:12319、7889980,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翔安大队:7069023。


七、保密条款


各镇(街、场)及各相关单位必须对举报人信息保密,若发现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附件:


1.翔安区燃气安全“有奖举报”登记表


2.翔安区燃气安全“有奖举报”汇总表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0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翔政办〔2017〕87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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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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