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办〔2017〕114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安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安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厦同政办〔2017〕114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同安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厦门市同安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安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治理设施一次建成、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用,切实改善农村环境,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项目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考核细则及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建村〔2016〕15号文)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指同安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终端设施处理系统),其中已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只适用村污水收集系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区建设局是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牵头抓好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考核及运维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同安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对设施终端处理系统进出水水质抽查检测,可采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方式,同时负责审查水质检测结果及编制综合评价报告,及时抄送建设局,作为年度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协同做好设施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协同做好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场)是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管理主体,负责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机制,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人员并指导、督促村级组织、村民按职责开展日常维护管理。各镇(街、场)可自行组建运行维护管理团队按本办法要求进行管理,不得将管理主体责任下放到村,但可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并负责监督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管理,同时开展对施工单位(包含二年的运行维护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第三方运行管理可委托区属国有企业管养或各镇(街、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专业运行管理单位应在管理辖区设立运营管理项目部门,按照半小时服务圈原则,建立运行维护管理队伍,按本办法要求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常态化运行的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工作,确保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排放,同时接受区建设局和环保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各镇(街、场)的管理、接受村级组织及村民的监督。
第八条 设立第四方监督核查单位,由区建设局委托,负责对第三方运行管理单位的运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业务上接受同安环保分局的指导。
第九条 村级组织应落实专人加强巡查,配合运维单位开展检测、维修、维护等工作;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监督新建住房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系统;制止违章占压、损毁、拆除污水设施以及其它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等人为破坏行为;宣传、引导村民正确排污,自觉维护设施。
第十条 村民是污水治理设施的直接受益者,应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洗涤水、厨房水等接入状况,及时清理化粪池,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及周边环境卫生,积极参与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发现有不规范的排污行为或不规范、不到位的管理,应及时向镇(街、场)或建设局反映。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各镇(街、场)承担,若确有困难,由区建设局测算相关经费,上报区政府专题研究后列入区对镇财政体制补助基数。
第四章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对象按功能分为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维护和同步管理。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组成,将管理工作分为污水收集管网的维护管理、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区域环境卫生管理三个部分。
第十三条 污水收集管网由入户管、入户检查井、污水收集支管、污水输送干管和污水检查井组成;污水处理设施由进水格栅-沉砂池、调节池、生化-生态处理池、沉淀池、污泥池等处理设施,水泵、风机、流量计、控制系统等专用设备和生物填料、湿地填料、植物、内部连接管道等辅助材料共同组成;区域环境卫生特指污水站范围内非工艺的所有区域,一般由设备机房、操作间、药品间和站内绿化区域等组成。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污水收集管网的维护管理工作包括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管网的日常管理是指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维护,主要目的是确保管网的正常排水功能,使管内污水不污堵、不外渗,管外地下水不内渗,维护的频率为2次/月。管网的应急维护是指大雨或台风来临前和过后、以及接到管网受损的报告后立即安排人员前往检查与修复,具体包括:
(一)排查是否有村民将屋面雨水接入到污水管网。
(二)检查并清除管内沉砂与杂物,防止堵塞管道、确保水流通畅。
(三)检查并清理入户检查井的格栅拦截物,在冬季气温低时应增加入户检查井格栅的清理频率、及时清除由厨房所排的油污所凝固的结块。
(四)检查管网沿线的检查井井盖是否被盗或破损,如被盗或破损应立即在检查井周边设置安全警示牌并尽快修复补充。
(五)检查管网沿线周边是否有被开挖施工的现象,如有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协调,防止施工破坏污水管网;对于污水管网已被破坏的应向区建设局报备并协调相关责任方进行恢复。
(六)检查管网沿线的检查井井盖是否被杂草掩盖或被杂土掩埋,如有被掩盖或掩埋,应立即进行清理。
(七)在大雨或台风来临之前及过后,均应及时安排人员执行以上操作,确保污水处理收集管网的正常运行排水。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包括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日常管理是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各项设施与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主要目的是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水能得到有效处理,最终保证处理后的出水能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日常管理的维护频率为1次/周。应急维护是指大雨或台风来临前和过后需要立即安排人员前往检查与修复,具体维护的内容包括工艺系统、机电设备和内部清渣3个部分。
(一)工艺系统的管理
1.查看、检测原水水质是否正常。
正常情况下生活污水原水肉眼观看呈灰黑色、有微弱的刺鼻味与土腥味,若有异样应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污水原水颜色变黑或红黄等色,说明有工业废水排入;污水原水的颜色变成棕褐色且有较为强烈的尿骚味或浮渣很多很厚,则说明有养猪废水排入;污水原水清澈无异味,则说明有大量的山泉水或地表水或地下水渗入管网。
2.查看反应池内的生物膜颜色与生物量等是否正常。
厌氧池内的水通常会显示出池内厌氧污泥的黑色,池中有少量的小气泡逸出,池内的水不应该清澈透明,也不应该是混浊发臭的。好氧池表面会有少许泡沫存在、但不应有浮泥;好氧池水应呈现出好氧生物膜的红褐色,如果生物膜偏黑甚至发臭,说明曝气量不足;若生物膜表观颜色偏苍白且填料上生物膜附着量偏少,说明曝气量过大或近期内的进水污染物浓度过低。如果有发生生物量锐减或生物膜颜色不正常等异常现象产生,则说明系统处于异常的运行情况,应及时化验原水水质,分析异常现象的原因,并及时调整运行工况,防止系统崩溃。根据现场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3.查看曝气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正常情况下,厌氧池和缺氧池内不应该曝气,在进水浓度较高的情况下,厌氧池和缺氧池内会有极少量的微小气泡产生;通常情况下好氧池的整个水面应该均匀曝气,若出现局部曝气异常如气泡过大或过小,应通过调节曝气阀门检查曝气盘是否污堵或破损,当曝气异常的点数超过该池总曝气盘的5%时,应对系统停机检查更换。根据现场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4.检查沉淀池与污泥池的运行情况。
正常情况下,沉淀池表面应清澈无浮泥,出水堰各个出水点的出水量应均匀相似、流速缓慢。如沉淀池表面有浮泥,说明沉淀池的排泥工作不正常,可能是长时间没有排泥,也有可能是污泥量过大、每次排泥时间不足;如出水堰的部分出水点流量过大、流速过快,有些出水点流量很小、流速很慢,则说明出水堰可能发生倾斜,需要重新校准安装;出水堰如有落叶堵塞时需及时清理、清除。根据现场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污泥池表面会有部分浮泥,没有浮泥的液面应该会长有藻类,池内的液位应达到上清液溢流口的位置,如果池内的液位远低于溢流口,说明沉淀池已经有很长时间没有排泥。根据现场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5.查看除磷药剂的计量泵是否正常工作,药剂是否充足、正常。
对于设计了化学除磷的处理站,应着重检查化学除磷系统的运行情况。当前药量应能以当前的加药量维持到下一次检查,如不足则应及时配药;检查除磷药剂性状是否正常,其储藏位置应干燥不潮湿;查看配药桶的搅拌机是否能正常工作,配药桶的底部不应有沉淀;检查计量泵的底阀是否有堵塞并及时清洗;检查计量泵的加药管是否有破损或折断,管内是否有空气或异物并及时排气、清除。根据现场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6.检查人工湿地运行是否正常。
人工湿地的进、出水均应通畅不受阻,湿地表面不应有积水,若有积水则说明出水不畅或出水口被抬高。湿地植物长势过好时应及时安排收割,收割后不应留有残枝落叶在湿地内;在湿地植物尚不需要收割时,应定期清除湿地内的落叶;若湿地植物长势很差,则说明人工湿地的进水不正常,可能是没有进水、进水量不足或湿地漏水。根据现场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机电设备的管理
1.检查电控系统是否正常与稳定。
检查配电柜或控制柜是否安全可靠,柜门要能闭合、锁能上扣,无专用钥匙不应打得开。柜子内部不能有杂草或植物藤枝伸进去,若有蜘蛛及蜘蛛网应及时处理,若有蚊虫尸体也需要及时清除。
2.检查动力电源的电压是否稳定。
电压有异常时需及时查排问题原因,无法立即解决且需要系统停机的,应书面上报所辖镇(街、场),并向区建设局与同安环保分局报备。
3. 检查污水泵的流量与压力是否正常。
检查转子流量计是否有污堵并及时清理,定期将水泵取出清理吸入口的杂质,每半年执行1次。
4.检查鼓风机(空气泵)是否正常运行。
检查鼓风机的风压是否稳定正常;噪声是否异常;参照说明书定期添加或更换机油以及更换隔膜。定期清洗风机的防尘罩,每月执行1次。
5.检查液位计是否灵敏正常,并定期清洗,动作不灵敏时需及时更换。
6.检查巴歇尔流量计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巴歇尔流量计收缩段的喉道不能有杂物堵塞、出口段不应有积水,排水应顺畅。
7.检查其他电动设备是否正常工作等。
(三)内部清渣清扫
内部清渣是定期并及时地清除污水处理系统内各工艺环节的杂物,防止杂物破坏设备的正常运转、影响生化系统的稳定运行,每周执行1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定期清除格栅渠内的浮渣、确保水流通畅。
2.定期清除沉砂池内的沉砂,防止沉砂过多而进入调节池。
3.定期清除反应池内的浮泥和落叶等杂物。
4.定期转运污泥池内的剩余污泥,防止大量污泥上浮。
5.定期收割整理湿地内的植物,防止其腐烂而影响出水水质。
6.在大雨或台风临近及过后,应及时执行以上操作,以确保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区域环境卫生的管理主要是对污水处理站范围内非工艺部分的所有区域的卫生环境进行相应的管理,主要内容是设备间、操作间和药品储存间的卫生清扫、站内绿化的修整、护栏或围墙的修复、站内动物粪便的清除等。维护的频率每月至少执行2次,大雨或台风过后需立即安排人员清理维护。
第六章 验收移交
第十七条污水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程序。各镇(街、场)应严格把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工程“验收关”,认真按照“工程完工——编制竣工资料——施工单位自检——自检整改——业主单位初验——初验整改——竣工验收——验收整改——区级考核”流程,从细从严开展验收工作,全面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并抓好各级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防止治理设施带病运行无效处理。
第十八条业主或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接收应满足的条件:农村生活污水终端设施和管网工程首先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且,由施工单位运行维护两年的农村生活污水终端设施,最后运行2个月的进水水质和出水水质等监测数据由环保部门负责抽检,出具检测结果书,必须符合治理设施设计的排放标准等相关规定要求,方可接收。
第十九条资料的整理和移交。
(一)项目信息资料。包括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代建单位,处理终端的分布、工艺模式、处理规模、设计出水水质、接入农户花名册、主(支)管长度、各类检查井数量等。
(二)工程建设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和经审核确认的竣工图;主材、设备的合格证和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变更联系单;进、出水水质检测报告。
(三)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等。
第二十条实施逐步逐批交接。各镇(街、场)负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交接,保障治理设施从建设阶段顺利过渡到运维阶段;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已通过区级考核并提交移交报告的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并核查验收资料(竣工图、水质 监测报告等建档资料),对核查过程中发现不具备移交条件的项目及时督促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再进行移交接收,做到合格一个移交一个,确保每个移交项目各环节都能正常运行。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条实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维护情况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对运行维护单位以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定期考核每年2次,第一次6月份进行,第二次12月份进行,第一、二次考评分别以30%和30%计入总分,不定期考核以20%计入总分,市级考核结果以20%计入总分。
第二十三条考核工作由区宜居指办制定考核细则进行评定。考核得分90(含)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80分(含)及以上为良好,得分60分(含)及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含)为不合格。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运行管理单位,维护管理费用按合同价100%支付,区给予适当资金奖励;年度考核为良好的,维护管理费用按合同价80%支付;年度考核为合格的,维护管理费用按合同价60%支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运行管理单位,解除当年的运行管理合同,并且不再拔付余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迁移和封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方案,由所在的镇(街、场)报经区建设局同意后,先建后拆或者原地复建,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因运行维护单位管理人员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运行维护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终端处理系统出现人工湿地植物大面积缺株,机电设施维修不及时,以及造成3次以上群众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问题,接到镇(街、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停拨该运维单位该年余下全部运行维护资金,并终止合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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