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2017〕90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低保、低收入、城乡困难家庭及孤儿大学生学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低保、低收入、城乡困难家庭及孤儿大学生学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翔政〔2017〕90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低保、低收入、城乡困难家庭及孤儿大学生学费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厦门市翔安区低保、低收入、城乡困难家庭及孤儿大学生学费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助学政策体系,帮助低保、低收入、城乡困难家庭及孤儿大学生解决就学问题,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保、低收入、城乡困难家庭及孤儿大学生”是指,本人户籍在翔安区且家庭无违反计生政策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孤儿或突发意外的城乡困难家庭的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低保、低收入家庭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9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2〕258号),由所在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认定。
根据《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厦民〔2017〕55号),城乡低保标准: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650元;低收入家庭为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1300元,家庭财产人均低于31200元(根据厦门市最新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每年核定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对象)。
第四条突发意外的城乡困难家庭参照《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翔政办〔2016〕10号),关于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家庭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低保、孤儿及突发意外的城乡困难家庭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学年可以申请10000元补助(其中5000元由所在镇(街)从教育基金中支付,以镇(街)的名义发放)。
低收入家庭在校大学生受教育层次为本科,每人每学年可以申请5000元补助。
低收入家庭在校大学生受教育层次为专科,每人每学年可以申请3000元补助。
第六条 补助对象范围:本办法所称“在校大学生”是指,通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含高职招考)被录取并注册在学的大学生,不包含各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通过中考被录取就读“五年专”以及通过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函授等成人考试形式取得大学学籍的,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补助。
第七条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教育基金用于低保、低收入、城乡困难家庭及孤儿大学生补助,并接受社会捐赠。
第八条区政府确定每年的6月至9月为低保、低收入、城乡困难家庭及孤儿大学生学费补助活动宣传期。
区教育局要会同区教育基金会在宣传期中,及时发布《致全区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一封信》,并在区教育局网站发布通告,全面宣传低保、低收入、城乡困难家庭及孤儿大学生学费补助政策。
各镇(街)要负责做好本辖区低保、低收入、城乡困难家庭及孤儿大学生学费补助活动宣传发动工作。
各村(社区)要负责将低保、低收入、城乡困难家庭及孤儿大学生学费补助规定及工作程序告知拟申请受资助的大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
第九条每年10月20日前,由申请受资助的大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翔安区低保、低收入、城乡困难家庭及孤儿大学生学费补助金申请表》(表格统一向所在村居领取或在教育局网站下载http://www.xmxaedu.gov.cn),送交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申请低保、低收入、城乡困难家庭及孤儿大学生学费补助,除提交《翔安区低保、低收入、城乡困难家庭及孤儿大学生学费补助金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生本人在厦门地区办理的建行储蓄卡复印件;
(三)家庭困难证明(低保、低收入、孤儿证明);
(四)突发意外的城乡困难家庭证明材料参照《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翔政办〔2016〕10号),关于申请所需提供材料范围。
第十条各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每年的11月10日前召开村(居)两委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提交书面申请的学生资格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申请对象家庭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并在村(居)务公开栏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及花名册于11月15日前送至所在镇(街)教育办公室。
第十一条各镇(街)教育办公室负责将相关材料送所在镇(街)社会事务办、计生办审核。
各镇(街)要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对申请对象提出补助方案。
各镇(街)应当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确定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及花名册送至区教育局、区教育基金会汇总。
第十二条区教育局要会同区教育基金会于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对当年度全区低保、低收入、城乡困难家庭及孤儿大学生学费补助申请的审核,并确定补助对象。
第十三条每学年全区低保、低收入、城乡困难家庭及孤儿大学生学费补助对象确定后,区教育基金会、各镇(街)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确定的补助款发放给补助对象。
补助款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的厦门地区建设银行储蓄卡中。
第十四条各级要加强对受助对象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刻苦学习,报效祖国,感恩社会。建立受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强化对受助对象及家庭变化情况管理,及时备份更新受助对象基本信息,做到精准助学、精准脱贫。
第十五条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教育基金会、教育、民政、卫计及各镇(街)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指导工作开展。各镇(街)教育办、社会事务办、计生办要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人和事,将严格按照党纪、政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回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名词解释:
1.本办法所称“本人户籍在翔安区”是指,申请受资助的大学生本人家庭户籍在翔安区(包括因升学将户籍由翔安区迁至所就读大学所在地)。
2.本办法所称“家庭无违反计生政策”是指,申请受资助的大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均未违反国家、省、市、区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等(不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的家庭,如已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共同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厦门市翔安区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学费补助办法》(厦翔政〔2015〕115号)文件同时作废。
附件:
1.翔安区低保、低收入、城乡困难家庭及孤儿大学生学费补助金申请表
2.翔安区低保、低收入、城乡困难家庭及孤儿大学生学费补助金申请花名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6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翔政〔2017〕90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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