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7〕59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民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9:00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民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思政〔2017〕5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思明区关于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2日



思明区关于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民宿业管理,促进民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与时俱进、实事求是,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17〕71号,以下简称《办法》)工作要求,合理利用民间资源,规范民宿经营,发挥厦门作为国际一流旅游目的地的中心城区作用。


二、范围与规模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除鼓浪屿之外的思明区辖区范围,目前可申报民宿的区域为:


滨海街道曾厝垵社区、黄厝社区(限黄厝、塔头、溪头下、茂后社)。


(二)下列情形不得用于开办民宿:


1.住宅小区(含商品房、安置房);


2.已纳入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的;


3.其它依规定不适合经营民宿的。


(三)民宿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三、管理机制


实行政府牵头、属地管理、联合核验、部门监管的管理机制。


四、部门职责


(一)区旅游局


1.统筹协调民宿管理相关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宿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负责辖区民宿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


4.核验辖区民宿是否符合《办法》中第一条所明确的民宿定义、经营规模等要求;


5.受理民宿涉及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所在街道


1.设立窗口并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民宿申报;


2.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核验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3.出具不符合开设条件告知书或符合开办条件核验证明;


4.按要求设立社区(村)加强的一类微型消防站;


5.组织民宿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民宿协会共同拟定民宿经营责任协议的示范文本并予以公布;


6.居民委员会在街道指导下做好本区域民宿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对房屋建筑风貌是否符合地方民俗、景观环境等要求进行审核把关,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所在街道和区相关部门;


7.指导民宿协会做好行业自律,协助处理投诉事宜。


(三)市规划委直属分局


提供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范围图,并配合区建设局开展核验工作。


(四)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


核验所申请的民宿经营建筑权属证明材料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区城管执法局


1.核验用于民宿经营范围的建筑是否为合法建筑;


2.对符合开办条件的民宿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违法建筑用于经营民宿及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出现新的违法建设行为。


(六)区建设局


1.核验滨海街道辖区范围内私危房翻改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相关规定;


2.根据市规划委直属分局提供的区域范围图核验所申请的民宿经营范围是否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范围内。


(七)思明消防大队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及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八)区卫计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2.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3.经营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碍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4.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


1.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食品工作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3.经营范围中包含餐饮的,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的要求。


(十)区市政园林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


1.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


2.使用管道燃气的民宿经营者不存在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


(十一)思明公安分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


1.民宿经营业者对民宿安全负责,是否安装民宿治安管理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2.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3.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4.安装和开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符合民宿日常治安管理规定,并与经营者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十二)区安监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思明环保分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项目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登记备案管理要求。


(十四)区文化体育出版局


1.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涉及文物保护;


2.对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核验业者出具的相关装修佐证材料并出具证明。


(十五)各部门应明确申报核验所需材料及要求。


(十六)各部门应依法加强民宿动态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民宿设施,公安、市场监督、卫计、市政园林、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五、申报对象


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报经营民宿,同时应无不良记录或刑事犯罪记录。


六、申办程序与时限


(一)民宿经营者在指定网站下载并填写《厦门市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及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本辖区民宿申报材料(鼓浪屿街道原有受理窗口不变),并由民宿所在街道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对于材料齐全的,则在3个工作日内向各职能部门分发申报材料;


(三)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在3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可以受理书面反馈给所在街道。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所在街道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人,并一次性通知申报人补充所需材料;


(四)所在街道向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核验;各职能部门应在现场核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核验意见并反馈给所在街道;


(五)所在街道汇总各部门核验意见,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出具不符合开设条件告知书,民宿经营者在整改后可重新申报;符合开办条件的,出具核验证明;


(六)所在街道按照“一表一档”做好民宿核验工作的归档保存工作。


七、经营责任


民宿经营者作为民宿经营主体,必须待申报手续齐全后才能从事具体经营活动,并做到:


(一)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理收费,依法纳税;


(二)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防、治安等安全,并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财产险、旅客意外险;


(三)主动接受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


(四)积极参与民宿协会开展的行业自律工作;


(五)民宿发生相关变更,如房屋改造装修、经营者变更等,必须按照本实施意见履行报批手续。


八、其他


(一)鼓浪屿街道辖区范围内家庭旅馆仍然适用《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其14间以下的家庭旅馆核验程序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思明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日。


指定网站: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网站、区政府网站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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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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