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办〔2017〕107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安区举报查处燃气安全隐患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安区举报查处燃气安全隐患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同政办〔2017〕107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市垂直管理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同安区举报、查处燃气安全隐患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同安区举报查处燃气安全隐患奖惩办法(试行)
为加强辖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鼓励广大市民群众参与举报燃气安全隐患的积极性,进一步维护我区燃气环境的安全稳定,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奖惩办法:
一、举报范围及内容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储存、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
(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行为;
(三)违法违规充装瓶装燃气的行为;
(四)违法违规使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液化气的行为;
(五)在本辖区内运输、销售、储存厦门市行政区域外气源的行为;
(六)违规运输“黑气”或利用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证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的行为;
(七)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供应点;
(八)使用燃气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个人、企业或以其他形式存在的主体;
(九)其它不符合燃气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
二、奖励标准
(一)群众举报无证制造生产液化气窝点,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群众举报储存、销售、使用“黑气”,经核查情况属实的,15公斤(含)以上的"黑气"每瓶奖人民币100元,15公斤以下的“黑气”每瓶奖人民币50元。
(三)举报运输“黑气”的车辆或不符合规定从事燃气集中运输的车辆,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每辆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群众举报以下燃气安全隐患,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元。
1.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2.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含灶具与气瓶一体的可充装燃气钢瓶)作为火锅热源的;
3.餐饮场所使用和备用的燃气钢瓶未分地点放置或未用防火墙隔开的;
4.餐饮场所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未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以及违规使用50公斤燃气钢瓶的;
5.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
6.供应站点未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
7.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8.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9.其他不符合燃气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与隐患。
三、奖励认定及发放办法
(一)属举报制造生产、销售、储存、使用"黑气"的,由建设局(区物燃中心)及属地镇(街、场)受理并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被举报点(人)所在镇(街、场)给予奖励。
(二)属举报使用环节中燃气安全隐患的,由镇(街、场)及区物燃中心受理并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被举报点(人)所在镇(街、场)给予奖励。
(三)属举报违规运输车辆的,由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受理并与属地镇(街、场) 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被举报车辆落户的镇(街、场)给予奖励,不属于我区的车辆由举报人所在镇(街、场)给予奖励。
(四)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7026692(区物燃中心)”、“7898866(区交通综合执法大队)”、“11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方式举报瓶装燃气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五)受理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六)奖金发放要建立严格的登记、签字等制度,规范相关程序、手续,建立专门台账,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七)同一举报符合上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予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四、惩处办法
(一)对生产、运输、使用、经营“黑气”或违规生产、运输、使用正规燃气的,经查实,由相关行政主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据信用管理规定列入信用“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在查处“黑气”经营过程中,应追根溯源,除对“黑气”经营者实施处罚外,应追查“黑气”的来源,对涉及正规燃气经营企业向无证经营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提交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对正规燃气经营企业相关责任人依法实施治安处罚。经营场所为违法建设的,按规定列入“两违”整治范围。党员、干部参与“黑气”经营(含提供经营场所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政纪责任。
(三)对为“黑气”经营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由公安和消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依法查处。
五、资金保障
区、镇(街、场)财政按1:1比例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年底由区、镇(街、场)据实结算。
六、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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