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8〕31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9:09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思政〔2018〕3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4日



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我区商贸流通业创新和发展,推动商贸流通业转型升级,增强商贸流通业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促进商贸业稳增长


(一)对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15%及以上或销售额增量达1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0.5万元奖励,封顶50万元。


(二)对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封顶200万元。


(三)对年度销售额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亿元给予6万元奖励,封顶300万元。


二、提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一)对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1%及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按年度零售额增量的1% 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封顶10万元。


(二)对在思明区纳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度零售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5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封顶100万元。


(三)对年度零售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度零售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5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封顶200万元。


三、支持小型零售、餐饮商户归集纳统


(一)鼓励连锁餐饮商户归集纳统


统计部门应督促指导各街道将连锁餐饮商户的总部机构汇集连锁商户营业额数据上报“一套表”。


餐饮商户总部机构对连锁商户营业额归集纳统的,年度汇总纳统的商户比上年度每增加一个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户,且总部机构年度营业额比上一年度增加100万元以上的,经各街道确认,给予总部机构1万元奖励。总部机构归集纳统的营业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00万元,给予总部机构2万元奖励。


(二)鼓励餐饮集聚区域餐饮商户归集纳统


对在餐饮集聚区域将餐饮商户实行区域性归集纳统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且在2018年1月1日后营业额首次纳入“一套表”统计,给予实行区域性归集纳统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营业额增量部分享受本条第(四)款增量奖励。


(三)支持打造区域性商业中心


对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内的零售、餐饮商户实行区域性归集纳统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且在2018年1月1日后零售额首次纳入“一套表”统计,其中年度零售额首次达5亿元以上的,给予实行区域性归集纳统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度零售额增量部分享受本措施第二条增量奖励。


(四)对在思明区纳统的餐饮业类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年度营业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连锁餐饮商户总部机构增量部分享受本条第(一)款增量奖励。


(五)对新增的纳统餐饮业类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新纳统年度内营业额实现增长并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度营业额增量部分享受本条第(四)款增量奖励。新增纳统的连锁餐饮商户总部机构增量部分享受本条第(一)款增量奖励。


(六)在思明区纳统的零售、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模式,转为企业法人模式经营发展并纳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次年度营业额增长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度营业额增量部分享受本条第(四)款增量奖励。


四、鼓励引进高端商业品牌


对国际顶级品牌和国际一线品牌(限服装、珠宝、腕表品类)入驻我区开设专卖店,对引进该品牌的商业场地业主(或引进该品牌的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每引进一个国际顶级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引进一个国际一线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扶持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鼓励和支持我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对我区企业参加国内外(不含本市)各种展会,于展会举办前15天事先向区商务局报备的,按展位费的8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补助金额封顶5万元。


六、支持开展商贸促消费活动


(一)对行业协会主办的商贸促消费活动,于活动举办前15天事先向区商务局报备的,经批准可对活动相关公共宣传、公共布展、场地布置、设备租赁等费用,给予活动主办方50%的补助,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年度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超企业、商业综合体以及年度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开展对我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具有拉动作用的商贸促消费活动,于活动举办前15天事先向区商务局报备的,经批准可给予宣传费用50%的补助,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推动企业积极申报纳统


(一)对当年注册成立且当年纳入一套表统计月报的企业(含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注册成立,本年度纳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零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追加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度销售额增量部分享受本措施第一条增量奖励。


(二)对已申报并确定下一年度新纳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经街道确认积极配合纳统工作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度销售额增量部分享受本措施第一条增量奖励。


八、有关说明


(一)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纳统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企业(必须为纳入年度区、街考核的思明区企业),零售、餐饮业个体工商户及商贸促消费活动主办机构,以及注册、纳统虽不在本区,但在本区有财力分配的商业场地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


(二)若扶持对象取得用地,且该用地上有关于品牌引进的约定,而扶持对象超额完成该约定的,超额部分可根据本措施第四条规定享受相应奖励。


(三)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扶持对象申报,扶持对象申报应提交申请表、相关数据证明、发生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


(四)扶持对象申报项目材料由区商务局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部门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


(五)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有权对本措施项下扶持资金的预算及使用进行监督。若扶持对象虚构事实骗取扶持资金的,或者经有权监督部门核查应退回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应无条件限期全额退回。对骗取或者拒绝退回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取消其3年内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六)本措施第一条中第(一)、(二)、(三)款不可同时享受;第一条第(二)、(三)款与市级销售额增量类奖励不可同时享受。


(七)本措施第二条第(一)、(二)、(三)款不可同时享受;第二条第(二)、(三)款中扶持资金用于兑现本条款的零售额不可重复用于计算销售额奖励;本措施第二条、第三条与市级零售额增量类奖励不可同时享受。


(八)本措施第三条第(二)、(三)款不可同时享受。


(九)核算年度(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25%及以上的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核算年度(1-11月)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封顶100万元。


本款核算年度指1-11月,本措施其他条款中的年度均指1-12月。


(十)本措施涉及的奖励资金按区街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十一)国际顶级品牌和国际一线品牌以目录的形式作为附件一并公布。


(十二)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本措施发布之日,符合规定的扶持对象可享受本措施的扶持政策。


附件:


1.国际顶级品牌目录


2.国际一线品牌目录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5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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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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