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7〕261号 编号:厦法文备〔2018〕11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落实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落实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同政〔2017〕261号编号:厦法文备〔2018〕11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公司):
《同安区关于落实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同安区关于落实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落实国务院扶贫办东西部扶贫协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厦委办发〔2017〕30号)文件精神,加强与康乐县劳务协作,建立人力资源精准对接机制,结合实际,出台落实意见如下:
一、劳务协作奖励
(一)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劳务输入基地运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人社〔2016〕295号),对经厦门市同安区人社局与临夏州康乐县人社局双方认可的合作运营机构,输送康乐县务工人员来同安就业的给予劳务合作奖励。每输送1名务工人员奖励运营机构2000元。奖励采取按季分期拨付的方式,从输出务工人员办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保后算起,一年内兑现。满三个月奖励800元/人、之后每满三个月奖励400元/人,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2000元/人。
(二)鼓励同安区各劳务派遣公司和职业介绍所赴康乐县建立劳务基地驻点招工。经向同安区人社局报备同意的,每年实际向区输送30人以上的(须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保),同安区政府给予每年6万元开办费和劳务基地的场租补贴。每招1名康乐县劳务人员来同安就业的再给予2000元的劳务合作奖励。奖励采取按季分期拨付的方式,从输出务工人员办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保后算起,一年内兑现。满三个月奖励800元/人、之后每满三个月奖励400元/人。
(三)对吸纳康乐县新来厦务工人员正规就业的辖区企业,给予劳务协作奖励,标准为一次性500元/人。
(四)每年拨付10万元给康乐县人社局,用于举办现场招聘会、校企对接会、劳动力转移宣传动员座谈会等有关劳务协作工作的杂费开支。
二、集中食宿补贴
采用自建清真餐厅、改造清真食堂、外包配送清真餐以及集中住宿等方式解决食宿问题的辖区企业,且满足康乐县籍初次来厦务工人员到辖区企业正规就业连续3个月以上条件的,其在职期间,给予该企业每人500元/月的食宿补助,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社会保险费补贴
辖区企业招用康乐县初次来厦务工人员正规就业的,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按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同一企业就同一务工人员享受本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
四、外出招工交通食宿补贴
辖区企业参与市、区组织的赴康乐县招聘活动,给予不超过1名招聘人员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用补贴。标准参照机关事业人员(科员)出差补助标准。
五、来厦交通费补贴
康乐县籍务工人员初次来厦并在本辖区企业连续正规就业3个月的,给予康乐县人社局400元/人的一次性交通补贴,一年结算一次。
六、培训补贴
(一)依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厦人社〔2017〕10号)文件开展培训,康乐籍培训对象区级补贴经费列支的岗位培训和结业补贴标准统一为900元/人。
(二)康乐籍培训对象通过培训考核的,给予康乐县人社局300元/人的培训食宿补助。
(三)对因培训任务的需要,经向同安区人社局报备派驻康乐县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按科员标准给予差旅费、住宿费和伙食补贴等补助。
七、其他
“辖区企业”是指同安区行政区域内,在工资待遇、用工环境、用餐住宿等方面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康乐县籍初次来厦务工人员”是指来厦之前一年未在我市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就业登记,且未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年龄内的康乐县户籍人员;“康乐县籍培训对象”是指包含康乐县在职职工,建档立卡户、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外登记失业人员;“正规就业”是指与辖区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依法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
辖区企业需先向区人社部门申报招用康乐县籍务工人员计划并获批准后,方可享受本政策。
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如遇厦门市有关部门政策调整,以市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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