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7〕75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海政〔2017〕75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8日
海沧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为加快第三产业发展,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海沧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本办法所称“入驻企业”,是指新设立或从区外迁入从事商贸、金融、旅游、文化、生产性服务及相关的配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新建楼宇”,是指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经海沧区政府认定,纳入海沧区楼宇扶持范围的商务办公楼宇。
一、新建楼宇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区内商务楼宇,可认定为新建楼宇:
(一)楼宇的建设及运营符合海沧区相关规划。
(二)由企业自持或集中管理的办公面积达到5000㎡(含)以上。
(三)业主或运营商在海沧区登记注册并缴纳税收。
(四)商产业方向为商贸、金融、旅游、文化、生产性服务及相关的配套服务业等第三产业。
(五)从未享受过任何海沧区楼宇政策扶持。
二、扶持措施
(一)2017年1月1日以后入驻区内新建楼宇的企业,当年度入库税收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且单位面积(建筑面积)入库税收达600元/㎡以上(含)的,2017、2018年度分别按照企业当年区级税收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2019、2020、2021年度分别按照企业当年区级税收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二)从2017年1月1日起,凡是协助我区引进楼宇经济企业,企业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协助招商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引进较大型企业的,给予协助招商的单位及个人的奖励另行研究或按照区政府另行颁布的其他奖励措施执行。
三、奖励申报的流程及要求
(一)区内商务楼宇申请认定为新建楼宇的,于每月上旬提出申请,经区政府研究认定后纳入新建楼宇名册,从认定次月起享受入驻企业扶持。其中,区属国有企业自有楼宇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区商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研究认定;民营资本投资建设的楼宇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经所在街道初审、区商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研究认定。
(二)入驻企业奖励每年兑现一次,企业于每年3月向区商务局提出兑现申请,由区财政局负责纳税情况审核,区商务局负责其他审核(所需材料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后报区政府批准,由区商务局负责兑现。
(三)项目初步对接阶段,由协助招商的单位或个人填写楼宇项目备案登记表,经招商责任部门确认后,报区商务局登记备案。协助招商的单位或个人以全程协助项目落地为准。
(四)协助招商奖励每季度兑现一次,协助招商单位或个人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提出兑现申请,由区财政局负责纳税情况审核,区商务局负责其他审核(所需材料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后报区政府批准,由区商务局负责兑现。
四、其他事项
(一)所有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离海沧,不做业务转移,不改变在海沧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在满足限上入统条件时,企业应积极配合区统计局入统。
(二)本办法所列条款与海沧区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通过区内变更登记入驻新建楼宇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
(三)自贸区内国有企业自有闲置楼宇(厂房)的改造,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研究。
(四)本办法由海沧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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