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办〔2018〕16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安区民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安区民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同政办〔2018〕16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同安区关于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同安区关于厦门市民宿管理
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我区民宿业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17〕7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民宿的范围界定
本区可申报民宿的区域:汀溪镇、莲花镇、五显镇、竹坝开发区可划定适当的区域发展民宿,具体区域由相关镇(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涉及违法的建筑物不得用于经营民宿。
二、管理机制
实行政府牵头、属地管理、联合核验、部门监管的管理机制。本区人民政府确定区旅游局统筹协调民宿管理相关工作。相关镇(开发区)为民宿申报受理和日常工作牵头管理单位。
民宿开办者可依照个人意愿申请联合核验,不得强制。未申请联合核验的,经营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联合核验工作机制
联合核验证明是相关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对民宿经营者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开办条件的确认,不是民宿开办的行政许可或者审批。
相关镇(开发区)负责受理本辖区民宿开设申请材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本镇(开发区)、建设、环保、消防、公安(治安)、卫计、农林、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监、旅游等部门对拟开办民宿进行联合核验,并在联合核验表中出具书面意见。
相关镇(开发区)内设工作部门具体核验拟开办民宿的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部门核验拟开办民宿的建筑物是否符合质量安全的相关要求,且是否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鉴定安全;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是否符合燃气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环保部门核验拟开办民宿是否符合环保有关规划、规定。
消防部门核验拟开办民宿的消防安全是否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且是否经第三方消防安全评估合格。
公安(治安)部门核验拟开办民宿的治安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卫计部门核验拟开办民宿的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农林部门核验拟开办民宿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相关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核验拟开办民宿是否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所在镇(开发区)核验拟开办民宿的建筑物是否为合法建筑物,是否符合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
安监部门核验拟开办民宿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部门核验拟开办民宿是否符合《办法》中第一条所明确的民宿定义、经营规模等要求。
各部门应明确申报核验所需材料和要求。
四、部门管理
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民宿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本实施意见要求,且有违法情节的民宿设施,公安、市场监督、卫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五、行业自律
相关镇(开发区)负责在民宿聚集区牵头成立民宿协会。民宿协会是民宿业自律组织,在镇(开发区)、旅游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自律监管机制,发挥好行业自律作用。
六、申办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联合核验的民宿经营者在指定网站(区政府网站)下载并填写《厦门市同安区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及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商事主体登记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合法雇佣外籍人员的,应同时提供外籍人员务工证明;
4.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明(或住宅合法建造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二)相关镇(开发区)受理本辖区民宿申报材料,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对于材料齐全的,将审核材料报送区旅游局,由区旅游局向各职能部门分发申报材料。
(三)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在3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可以受理书面反馈给所在镇(开发区)。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所在镇(开发区)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人,并一次性通知申报人补充所需材料。
(四)所在镇(开发区)向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核验;各职能部门应在现场核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核验意见并反馈给所在镇(开发区)。
(五)所在镇(开发区)汇总各部门核验意见,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出具不符合开设条件告知书,民宿经营者在整改后可重新申报;符合开办条件的,出具核验证明,并报区旅游局备案。
(六)民宿经营者应当凭核验证明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有关经营场所备案,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安装和开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七)所在镇(开发区)按照“一表一档”做好民宿核验工作的归档保存工作。
七、经营责任
民宿经营者作为民宿经营主体,应当做到:
(一)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理收费,依法纳税。
(二)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防、治安等安全,并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财产险、旅客意外险。
(三)主动接受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
(四)积极参与民宿协会开展的行业自律工作。
(五)民宿发生相关变更,如房屋改造装修、经营者变更等,必须按照本实施意见重新申报。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暂试行一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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