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8〕16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8〕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思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帮扶对象
本办法所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在本区的计划生育家庭人口;
(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成为救助帮扶对象。
救助帮扶对象再生育、合法收养子女、亡故、子女康复或户籍迁出我区后,终止救助帮扶。
二、救助帮扶内容
(一)开展亲情关怀
1.心理疏导服务。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对新出现的或需要帮助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免费提供心理疏导,及时开展精神抚慰,并为需要咨询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咨询服务。
2.结对帮扶服务。为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特殊关爱服务档案,根据每户家庭实际需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帮扶措施。组织社会团体、学校、社区和志愿者队伍等开展帮扶活动,建立志愿者结对、部门结对等挂钩帮扶关系,开展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公益性活动。
3.上门走访慰问。卫生计生部门、计生协会在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列为慰问对象,对女方年满49周岁计生特殊家庭慰问金按一般计生困难家庭慰问金额的两倍以上发放。所需经费由专项救助资金承担。
4.再生育服务。对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符合相关条件,女方在49周岁(含)以内、有生育意愿,但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不能自然受孕,且自愿实行人工辅助技术受孕(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的给予首次再生育补助,补助项目、标准、经费承担比例按《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实施首次再生育补助的通知》(厦人口〔2014〕33号)执行。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和技术服务、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双方意愿,为其提供再生育咨询、免费医学检查和相关技术服务。
5.收养领养服务。民政部门对符合收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安排其收养领养福利机构的儿童。并由特殊家庭救助帮扶专项资金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提供经济救助
6.实施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发生独生子女死亡、伤残(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尚未获得一次性紧急救助的,予以发放一次性紧急救助金。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2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为3级的,一次性发放1万元。
7.实施特殊家庭经济扶助。向女方年满49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每人每月1200元的特别扶助金,所需经费按规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属低保户家庭的,区财政每人每月增发300元,对年满70周岁的特殊扶助对象给予每人每月100元高龄补贴,对年满80周岁的特殊扶助对象给予每人每月200元高龄补贴。
(三)提供医养结合保障
8.实施居家养老补助。提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以社区居家养老为主,对男、女方年满60周岁的,根据自愿原则,经对象资格确认后,每人每月由各街道为其购买服务,确保每星期不少于4小时的服务时间,其中3小时家政服务,1小时医疗服务。
9.优先机构养老安置。对年满60周岁的孤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对象,遵循自愿原则,政府优先安排入住敬老院;在有设立日托机构的社区,优先为特殊家庭对象提供日托服务。
10.提升健康服务。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健康档案,签约家庭医生,签约费由区财政承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救助帮扶工作是落实《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要求。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整合资源,提升救助帮扶工作力度,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拓展帮扶内容,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规范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明确救助帮扶工作任务和责任人,确保救助帮扶工作的全面落实。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确保政策及时兑现到位。
(三)加强宣传倡导
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倡导,发动全社会都来关心、理解和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向社会传递正能量,促进社会和谐,为帮扶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其他
(一)本办法由思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协会负责解释。
(二)救助帮扶对象的政策性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三)省、市今后若出台同类项目政策,救助内容、标准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四)对不依法落实有关救助帮扶政策、截留、贪污、挪用、克扣相关经费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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