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7〕138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湖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湖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7〕13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湖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厦门市湖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区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全区科技进步,努力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进步,根据新修订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及办公室。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管理与指导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提出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制定科学技术进步评奖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辖区内研究开发、技术发明、转化推广先进技术的,第一完成人或完成单位为我区个人或单位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奖项授予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验收或已获得有效发明专利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技术发明项目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进行研究开发,形成技术发明,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授权专利)或者通过查新证明属前人尚未发明、发现或者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
3.项目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技术开发、社会公益与重大工程项目
在转化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等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
2.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
3.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奖金标准:特等奖100万、一等奖25万、二等奖20万、三等奖15万、表扬奖5万。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不再参评区级奖励,给予1:1的配套奖励。以上奖励金额从区科学技术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三章奖项的申报(推荐)和评选
第八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分为自主申报和推荐申报:
(一)自主申报。鼓励项目完成人或完成单位自主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推荐申报。鼓励辖区内各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积极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单位在推荐意见栏内填写推荐理由,推荐意见作为综合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区评委会办公室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作出初评结论,并向区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候选人、候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区评委会办公室根据专业组评审结果,组织综合评审,并作出评审意见。区评委会根据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的结果及等级建议,作出获奖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条区评委会办公室对区评委会评出的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结果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奖项系个人完成的可自主申报,申请奖项系一个单位完成的,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审查上报,申请奖项系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应由该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签章上报。
第十二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湖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二)科技成果评价证明、有效专利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明等全套技术材料;
(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含本区纳税证明);
(四)推广应用单位出具的应用情况材料;
(五)已获奖的证明材料;
(六)已发表的论文,应报当期刊物的封面、封底及论文复印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个人或单位,由区科技局核实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涉及公务人员的,由区科技局提请其所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为申报人或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证明,或其他帮助申报人或单位骗取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行为,由区科技局给予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参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湖里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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