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7〕134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实施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9:23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实施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7〕13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湖里区实施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发展战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湖里区实施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发展战略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区工作,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标准化水平,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提升企业综合质量管理水平和竞争力,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厦府办〔2016〕21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义的通知》(厦府办〔2009〕4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六条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品牌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两个以上中国驰名商标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对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或福建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两个以上省著名商标或两种以上省名牌产品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厦门市著名商标或厦门优质品牌称号的企业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对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申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对于同一企业,按其当年度所获得的最高级别称号给与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条 标准化战略奖励


(一)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家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行业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根据项目的实施年限,按年度给予奖励6万元、5万元、4万元。


(四)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五)申请标准化资金奖励的企业应为已被确定为市级标准化工作资助或奖励的企业;单家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当年度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质量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对获得工信部全国质量标杆、工信部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


(三)对首次获得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认证认可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对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获得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对获得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五条 兑现流程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税收归属向各街道办提交申报材料。


(二)各街道办负责初审汇总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材料后上报区经信局。


(三)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第一分局等部门组成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提出评审意见后上报区政府。


(四)区经信局根据区政府审批结果兑现奖励。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工商注册、税收均归属湖里区的企业。所有奖励项目仅针对当年度新获得的项目。


(二)同一企业根据本办法享受财政性资金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原则上同一企业享受财政性资金的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额。


(三)年终结算,对涉及到市级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兑现过的奖励部分从中扣除。


(四)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所得奖励资金予以收回,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发布之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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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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