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办〔2018〕6号 编号:厦法文备〔2018〕12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水利工程管理与维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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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水利工程管理与维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翔政办〔2018〕6号编号:厦法文备〔2018〕12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翔安区水利工程管理与维护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翔安区水利工程管理与维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的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落实管护经费,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区水利工程管护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以及《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溪流养护实施办法》《翔安区溪流养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与维护工作。由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工程抢险、安全鉴定及除险加固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工程维护的主要任务是对水利工程进行日常养护和及时修理,进行维持、恢复,以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保证工程的完整和安全运行。同时做好水利工程管护“四个一”管护制度,即每一个工程一个管护主体、一套管护制度、一份管护档案、一份管护协议。


第四条 各镇(街)是本级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与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要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推动镇(街)级水利管理单位、农民用水户协会、专业管护服务队、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等建设,发挥其管理作用。


区农林水利局是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工作指导与年度考核,协调跨区域水利工程管理及解决水事纠纷与矛盾。区级财政、发改、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镇(街)级水利管理单位履行水利工程管理与维护职责,承担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与维护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完成区农林水利局和镇(街)交办的水利工程管理任务。


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原则上产权归相关镇(街)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在土地承包经营年限内对其自行投资形成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所在镇(街),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管,由其享有使用权、承担养护责任。


第五条 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各镇(街)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养护者应当接受区农林水利局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六条 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经费列入区、镇(街)级财政预算。


根据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审核确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安排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该资金纳入区水利部门年度预算及安排(不含市财政溪流养护落实补助资金)。区级资金补助范围包括《翔安区溪流养护实施办法》中界定的溪流涉及的河道工程以及中小型水库、大中小型水闸(5m3/s及以上)、泵站(1m3/s或装机50kw及以上)等。


镇(街)每年也要从镇(街)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护补助。镇(街)级财政负责区级财政补助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同时负责用水户协会、专业管护服务队活动经费。管护经费不足的由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筹集。


涉及公共安全等公益性的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利工程维护经费,由区财政按“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补助30%,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纳入区农林水利局部门预算。


第二章 维护内容


第七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无需通过大修而进行及时经常性保养,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的项目。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等日常维护,立足于工程现状,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


第八条 维修养护项目主要指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河道工程、水库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引输水渠道及非工程措施等的正常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范围及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按照实际实行动态管理)。


(一)河道工程:按《翔安区溪流养护实施办法》要求。


(二)水闸工程: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闸室清淤,白蚁防治等。


(三)水库工程:大坝、溢洪道、放水涵洞、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杂草清理。白蚁防治等。


(四)泵站工程:泵站建筑物、机电设备、辅助设备、附属设施、检修闸、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等。


(五)渠道工程:防渗工程、养护土方、护坡草皮、拦水坝(跌水陡坡)、清淤(沉沙池清淤)、涵闸、溢流堰、量水设施、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的维修养护。


上述所指的水利工程附属设施包括:管理房、工程观测设施、工程管理标志牌(碑)、护堤(坝)地边埂整修、围墙护拦等。


下列项目不属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


(一)水利工程中非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项目。


(二)工程更新改造、超常洪水造成的较大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及其它项目。


(三)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未经认定的维修养护项目。


第三章 维修养护项目申报


第九条 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水利工程由各镇(街)根据工程运行状况,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办法及定额标准等相关规定,逐个落实维修养护内容、工程量和经费预算,编制下年度本辖区内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以镇(街)为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区农林水利局核查。


第十条 (一)项目类别、名称、数量及规模。


(二)项目维修养护项目内容、工程量、预算及拟采取的承包方式、进度安排等。


(三)项目实施保障措施,包括组织领导、项目实施管理、资金管理等。


(四)其它必要的相关内容。


分阶段维护的应将维修养护内容和预算报区农林水利局备案。


第十一条 维修养护项目(溪流养护除外)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管护单位于每年9月前报送《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区农林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各镇(街)项目申报情况、水利工程管护状况及年度验收情况确定补助维护经费。


第十二条 由区水利、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汇总的维修养护项目数量、内容和经费预算等,联合下达维修养护经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经费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维修养护经费:


(一)新增项目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二)上年度维修养护资金使用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的。


(三)上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四)任何改变或扩大工程原规模或标准等超出现有规定的预算内容。


(五)除市、区定额补助外的其他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维修养护经费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四章 维修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要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逐步实行专业化或市场化运作。


(一)镇(街)级管理的水利设施。维修养护采用市场化养护模式,运用物业化管理思路和市场机制,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确定承担水利设施维修养护任务的维修养护单位。


(二)村、组管理的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由村、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实行“全程公开、民主管护”。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鼓励村委会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共管。


(三)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由产权所有者自己选择确定维修养护模式。


各镇(街)应与维修养护单位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数量、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要求、考核监督、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承包期一般情况下为3年。


第十五条 各镇(街)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合同审查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镇(街)在每一项维修项目完成后均要及时组织阶段验收,阶段验收主要验收项目维修养护内容及质量执行情况,年终组织维修项目年度总验收。年终总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安排的项目是否全部组织实施。


(二)各项目维修养护工作内容是否全部完成。


(三)维修养护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四)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 各镇(街)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做好档案资料的日常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做到一个管护项目一份档案。按要求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总结,年度终了及时将总结报告书面上报区农林水利局。总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类别、名称、数量及规模。


(二)项目当年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及资金下达文件、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进度情况及合同文件等。


(三)项目下年度维修养护项目内容、工程量及拟采取的技术措施、进度安排等。


(四)项目下年度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情况。


(五)项目实施保障措施,包括组织领导、项目实施管理、资金管理等。


(六)其它必要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区农林水利局在各镇(街)的年终总验收的基础上,结合平时的监督检查与工程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是否达到本文的规定要求。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维修养护经费拨付依据。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维修养护资金使用范围:管理范围杂物清理、白蚁防治、坡面清理、水工建筑物、金属结构维护、机电及电力设施、监测设施保护、警示标示完善、必要附属设施配套、坝顶和防汛道路修缮及其他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工程大修按水利建设程序另行申请补助经费。


维修养护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用好此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公用及人员经费;相关设施管理人员经费应由镇(街)、村自行解决。不得用于各镇(街)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等。


(二)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等。


(三)不得用于弥补管理单位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等。


(四)其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支出。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维修养护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独立反映该资金的收支及结余等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经费支付程序和手续,加强维修养护合同的审查和管理,按实际维护进度支付经费,要求在每次列支费用前应将维护内容与预算并报区农林水利局备案,年底区级结余资金将收回。


第二十一条 区级补助资金纳入农林水利局部门预算,按管护任务下达各镇(街)。


各镇(街)要加强维修养护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要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决算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使用信息反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农林水利局是招标投标活动或委托维修养护谈判的行政监督机关。招标投标活动或委托维修养护谈判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农林水利局备案后,方可签订维修养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要在汛前、汛中、汛末以及台风暴雨等非常时期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运行安全检查以及检修过程中的监督。区农林水利局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的单位,一经发现,除追回维护经费外,还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维修养护项目补助资格,已发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管理与维修养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应接受区水利、区财政、区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工程(工作)量、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国家维修养护资金、授意或者放任维修养护单位违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规定、降低维修养护标准与工程质量标准、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维修养护范围及具体项目


2.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标准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6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翔政办〔2018〕6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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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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