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办〔2017〕137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9:27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集府办〔2017〕137号





各镇、街,各相关单位:


《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的所有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举报件转我区有关部门受理和查处的,举报奖励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0592-6665186”来电、来信等方式,举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或事故隐患。


举报人应当详细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提供确凿真实的证据以及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有效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六条 对实名举报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一)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4000元。


(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规定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件上岗,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的,情节严重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400元。(五)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奖励人民币400元。


(六)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奖励人民币400元。


(七)举报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转让、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人民币400元。


(八)举报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奖励人民币300元。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不受上述限制。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


(一)对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二)举报单位和个人是负有安全监管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


(三)信访事项;


(四)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五)有关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正在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举报人虚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由区安监、公安、纪检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按照其职责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多人多次(含不同级政府)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对最先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领取。


第九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举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严格审核审批。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工作台帐,资料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各镇、街安监站应受理对本辖区事故隐患的举报,依职责予以核查,督促整改,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举报奖励。对属于应由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和认定:


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个人。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认定。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的规定认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等级,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闽政办〔2009〕149号)的规定认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对举报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违法行为的奖励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5年5月9日印发的《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集府办〔2005〕3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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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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