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8〕6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落实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落实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思政〔2018〕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落实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4日
思明区落实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落实国务院扶贫办东西部扶贫协作任务分解方案》(厦委办发〔2017〕30号)、厦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2017年落实市委市政府东西部扶贫协作任务深化临夏州劳务协作工作方案的通知》(厦人社〔2017〕221号)精神,加强我区与临夏县(市)、广河县的劳务协作,调动各方积极性,按计划推进、按要求落实劳务协作各项工作及任务,现就我区落实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劳务输转补贴政策
(一)清真食宿补贴
辖区企业招用临夏县(市)籍初次来厦务工人员,在员工就业期间采用自建清真餐厅、改造清真食堂或外包配送清真餐等方式解决其饮食问题,并为其安排集中住宿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食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社会保险补贴
辖区企业招用临夏县(市)籍初次来厦务工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外来人员缴费标准企业和个人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予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劳务协作补贴
临夏县(市)人社部门按照与区人社局签订的《人力资源合作开发协议》,开展劳务合作并完成年度劳务输转任务,给予每年5万元劳务协作补贴。
二、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协作补贴政策
临夏县(市)和广河县人社部门按照与区人社局签订的《人力资源合作开发协议》,在当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的,给予每年5万元培训协作补贴。
三、实施创业奖励政策
(一)自主创业奖励金
临夏县(市)户籍人员来我区自主创业,持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创业者一次性自主创业奖励金3000元。
(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金
临夏县(市)籍人员来我区自主创业,每吸纳1名临夏县(市)籍初次来厦务工人员就业满3个月的,给予创业者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金2000元。
四、其他事项
(一)“辖区企业”是被市人社局确定为临夏入厦务工人员接收企业中税收缴交在本区的企业;“就业”是指与辖区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会保险;“临夏县(市)籍初次来厦务工人员”是指来厦一年内未在我市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就业登记且未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临夏县(市)籍人员;“临夏县(市)籍人员来我区自主创业”是指在本意见下发之日以后取得厦门市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二)辖区企业招用临夏县(市)籍初次来厦务工人员需事先向区人社部门报备招用计划,方可申请上述劳务输转补贴。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应预先为临夏县(市)籍初次来厦务工人员垫付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不得向其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四)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8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参照本意见享受相关补贴和奖励政策。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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