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8〕80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圆梦”助学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9:43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圆梦”助学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8〕8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圆梦”助学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思明区“圆梦”助学办法


为构建完善的助学体系,解决本区生活困难家庭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就学保障问题,实现所有困难学子均能顺利完成学业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圆梦”助学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就读小学、中学(含中专)、大学(含研究生)的全日制学生,属于下列对象的,经申请可获得“圆梦”助学金:


(一)本区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孤儿、特困人员,下称低保家庭);


(二)本区在册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二、“圆梦”助学金标准


(一)研究生类:低保家庭每生每年资助12000元,低收入家庭每生每年资助10000元;


(二)本科类:低保家庭每生每年资助10000元,低收入家庭每生每年资助8000元;


(三)大专类: 低保家庭每生每年资助8000元,低收入家庭每生每年资助6400元;


(四)高中与中专类:低保家庭每生每年资助3000元,低收入家庭每生每年资助2400元;


(五)初中类:低保家庭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低收入家庭每生每年资助1600元;


(六)小学类:低保家庭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低收入家庭每生每年资助800元。


三、下列对象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助学金范围


(一)休学、中途退学或已毕业的;


(二)脱产、函授、自考、成人高考的;


(三)自费择校或出国学习的;


(四)外地来厦就读的在校学生;


(五)在申请时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取得户籍,但原本区户籍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


四、申办程序


(一)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居委会提交材料,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如下:


1.新生录取证明或在校生证明;


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3.低保证或街道核实的低收入家庭认定书。


(二)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居委会公布栏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审批,符合助学条件的,发放“圆梦”助学金,每年度办结后报区民政局备案(含“圆梦”助学花名册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圆梦”助学对象应在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提出申请(大学新生可延期至9月),逾期不再受理。助学金采用社会化发放方式,实行每学年一次性发放。


五、其他事项


(一)“圆梦”助学金的资金由各街道审核发放,所需支出列入街道预算。


(二)社区、街道要对“圆梦”助学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检查,并逐户登记造册。


(三)申请“圆梦”助学金的学生及其家庭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助学金的,追回已领取的助学金外,不再受理其助学申请,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申请助学的,可从区慈善会申请,受理条件和程序按照区慈善会相关规定办理。


(五)2018年7月23日至本办法颁布期间申请“圆梦”助学金的,按《思明区“圆梦”助学办法》(厦思政办〔2013〕91号)执行。


(六)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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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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