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8〕89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9:44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8〕8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湖里区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湖里区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厦委发〔2017〕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扶持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


(二)奖励扶持对象本人户籍在湖里区。


户籍从区外迁入的,从户籍迁入的次年度起适用本办法。


因接受高等或中等教育户籍从湖里区迁到外地的独生子女视同湖里区户籍人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因丧偶或离婚后再婚,再婚后未再生育的适用本办法。再婚后再生育子女的,终止奖励扶持。


二、奖励扶持内容


(一)就学扶持


1.在义务教育期间,每年给予独生子女孤儿3000元扶持。


2.在高中或中专学习期间,每年给予特困或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3000元扶持,其中孤儿每年给予5000元扶持。


3.在全日制本科或专科学习期间,每年给予特困或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6000元扶持,其中孤儿每年给予8000元扶持。


如在校期间退出特困、低保,或退学、辍学,从次年度开始终止该项扶持。


(二)养老扶持


4.养老补助。对独生子女户籍、工作、生活均不在本市的年满60周岁的父母,自愿到养老机构居住、生活的,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属于特困或低保户的,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


5.奖励扶助。对年满60周岁、未纳入省制定的扶助政策扶助的独生子女父母每年给予1800元的奖励扶助。


6.高龄补贴。对独生子女父母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发给100元、200元、500元的高龄补贴,直至亡故为止。高龄补贴与其他补助、救助、扶助金可叠加发放。


(三)一次性慰问


7.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给予亡故者的配偶或独生子女一次性慰问5000元。


三、经费来源


每年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本办法规定的所需经费支出。


四、奖励扶持的申请和审批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持对象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公示无异议,报街道卫计办复核公示后发放。


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通过核实确属独生子女的,经本人声明,可向原发证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


(一)申请就学扶持。须当年提出申请,填写《湖里区特困(低保)家庭独生子女就学扶持申请表》或《湖里区独生子女孤儿就学扶持申请表》,提供申请人的银行卡、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特困或低保证明(是孤儿的提供户籍地社区居委会证明)。次年起续发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在校有效证明、上学年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特困或低保证明。


(二)申请养老补助。须当年提出申请,填写《湖里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登记表》,提供独生子女户口本、工作合同或协议,入住养老机构的缴费票据、当事人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养老补助每半年发放一次。


(三)申请奖励扶助。参照《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闽卫家庭〔2014〕68号)执行。


(四)申请高龄补贴。须在年满当年提出申请,填写《湖里区独生子女父母高龄补贴申请表》,提供申请人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高龄补贴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前由社区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对已故人员要复印户口注销证明,从亡故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五)申请一次性慰问。填写《湖里区独生子女父母死亡一次性慰问申请表》,提供申请人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死亡成员的户口注销证明。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省、市卫计部门牵头出台的同类奖励扶持政策,按照就高标准的原则享受,不得重复。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家庭)的特别扶助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本奖励扶持办法之外的其他奖扶政策,依照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三)本办法由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厦湖府〔2015〕69号文件同时废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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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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