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8〕85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9:47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同政〔2018〕85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公司),市垂直管理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3日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闽政〔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0〕2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厦同政〔2015〕140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意见意见如下:


一、明确上市目标


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强化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全区上市后备企业达到30家,2-3家优质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至少20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二、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以同安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加强统筹协调能力,有效推进全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企业上市办公室(简称“上市办”),挂靠区发改局,负责完成各项相关事宜。


(二)安排专项资金


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区发改局部门预算,加快兑现企业上市各项扶持政策。


(三)完善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不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企业上市联度会议,加强问题反馈、信息共享、协调沟通、职责明确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协调服务。


2.建立“一企一议”制度。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以书面报告报送区上市办汇总。领导小组根据企业反映的具体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进行协调解决。


(四)强化区级上市企业资源库建设


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部门举荐,上市办审核的办法择优遴选。入选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上市后备企业的条件:


1.工商注册及国、地税务登记地在我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3.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


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5.有近三年内上市的设想及初步方案。


区上市后备企业实行滚动管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1)自认定两年内未能开展改制上市实质性工作;


(2)自认定后三个年度内企业仍未上市;


(3)因国家发行政策调整或企业原因导致不再具备上市后备条件。


(4)认定期间内企业上市主体工商注册及国、地税事务迁出我区。


(五)增强第三方监管力度


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在同安区开展业务,实行中介机构报备制度。中介机构与同安区拟上市企业签定上市或挂牌等直接融资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同安区上市办报备有关情况。同安区上市跟踪评价中介机构在同安区执业情况,建立中介机构在同安区执业和诚信档案。


三、实施政策扶持


对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股权中心挂牌的本区企业均给予一定扶持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市、挂牌前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


(一)境内外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扶持奖励


1.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1)企业完成股改,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定上市服务协议,在支付服务费用后,区政府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2)企业辅导期满并通过厦门证监局验收,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3)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区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2.“买壳”或“借壳”上市


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我本区的,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本区企业依法在国家证监局认定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区政府给予20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4.上市融资奖励


对在厦门注册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


5.上市募投奖励


(1)企业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含50%)投资在我区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在境外上市的,以境外上市监管机构的批准材料为依据。对企业的奖励分两阶段兑现:明确募集资金投向本区时(项目开工)按照相应的奖励金额的50%予以兑现,投资完成后(项目竣工)兑现余下的50%奖励金额。


(2)若企业将募集资金投资于以下用途的,给予额外奖励。


企业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区涉农产业且带动我区一二三产融合的,投资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按投资金额1%额外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区公共社会事业的,投资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按投资金额1%额外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募集资金用于对我区企业进行并购、重组的,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1%额外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上市(挂牌)公司在本区发生多次重组的,合并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6.上市高管奖励


将在境内、外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在我区的本区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给予1%的高管人员专项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在境外上市的,以境外上市监管机构的批准材料为依据。奖励资金统一支付给企业,再由企业分配给高管个人。奖励金在企业上市后三年内按4:3:3的比例逐年发放。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扶持奖励


1.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又名新三板)挂牌,首次在基础层挂牌,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在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企业首次从基础层调整进入创新层挂牌,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内完成首次交易,一次性奖励70万元。


2.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交易市场开展股权投融资、债券融资等融资活动的,按照境内外主板上市融资奖励条款给予奖励。募集资金返程投资本区的,按照境内外主板上市募投奖励条款给予奖励。


3.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通过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营,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转板上市的,奖励参照本意见第三点第(一)条第4、5、6款执行。


(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扶持奖励


1.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总部注册于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不包括分支机构)挂牌的,区政府给予5万元经费补助;挂牌后实现交易的,区政府再给予10万元奖励。


2.企业完成股改并在厦门以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其他扶持措施


1.后备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


2.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的,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可依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3.区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区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4.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按市级有关规定只收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对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手续中涉及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执行。


5.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区级权限内收费项目的一律按收费下限收取。


四、监督管理


对改制上市专项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改制上市扶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同安区人民政府将通过国家信用体系平台予以严惩,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涉及的奖励补贴等资金列入区发改局财政预算,专项报批,据实列支。具体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上市办初审,再报上市办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发改局拨付资金。企业应当在阶段工作完成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且同一家企业每项补助或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二)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其注册地10年内不得迁出我区,计算期限自企业享受政策扶持之日起开始,否则我区有权追回所有扶持和奖励的资金。


(三)本《意见》中在我区的投资指直接投资,即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到我区的投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包括:


1.增加注册主体在我区的企业注册资本金;


2.对厂房、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土地等各种有形资产的投资;


3.对专利、商标、非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无形资产的投资;4.购买或投资本市企业股权。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到2020年12月31日为止。在本《意见》生效前,已符合原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厦同政〔2015〕140号)有关奖励条件的,按原标准给予奖励。


(五)本《意见》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和上级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六)本《意见》由区发改局企业上市办负责解释。


附件:1.同安区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申请程序


2.同安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3.同安区上市后备企业基本情况表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3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同政〔2018〕85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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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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