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8〕104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8〕10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湖里区关于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
为促进我区戒毒康复人员重归社会,并通过充分就业提高收入水平,根据《福建省禁毒条例》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5〕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户籍的戒毒康复人员在职业技能培训、正规就业及自主创业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如下:
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一)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辖区戒毒康复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就业创业能力,补助标准参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5〕69号)规定执行。
(二)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后正规就业奖励。对失业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辖区戒毒康复人员,补助标准参照《湖里区促进培训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十五条意见》(厦湖府〔2013〕152号)规定执行。
二、鼓励正规转移就业
(一)给予社会保险补差。辖区戒毒康复人员被我市企业新录用正规就业的,给予企业社会保险差额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湖里区促进培训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十五条意见》(厦湖府〔2013〕152号)规定执行。
(二)给予就业工资性补贴。处于失业状态的辖区戒毒康复人员正规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就业工资性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湖里区促进培训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十五条意见》(厦湖府〔2013〕152号)规定执行。
三、鼓励自主创业
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鼓励辖区戒毒康复人员自主创业,补贴标准参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号)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本通知中辖区戒毒康复人员指:具有我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戒毒康复人员。
(二)本通知中正规就业指:到我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湖里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除外)就业,企业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且缴交社会保险。
(三)本通知中各项补贴或奖励资金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如采取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各项补贴、奖励资金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补贴或奖励资金,并追究其骗取财政资金法律的责任。
(四)本通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中相关文件执行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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