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8〕83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防止畜禽养殖回潮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防止畜禽养殖回潮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集府〔2018〕83号
各镇、街、场,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防止畜禽养殖回潮举报奖励办法(修订)》已经第33次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5日
集美区防止畜禽养殖回潮举报奖励办法(修订)
按照省、市政府要求,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有关规定,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畜禽养殖回潮违法行为,做到禁养区畜禽养殖回潮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有效防止畜禽养殖回潮,巩固我区退养成果,特修订集美区防止畜禽养殖回潮举报奖励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开举报方式
集美区统一举报电话设在区农林水利局,由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受理辖区畜禽养殖回潮行为的举报,欢迎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畜禽养殖回潮情况。集美区畜禽养殖回潮举报投诉电话:6669797。
二、举报奖励条件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划定全区为生猪养殖禁养区的通告》(集府〔2015〕6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家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集府〔2017〕62号)有关规定,在本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回潮行为进行举报。
(一)举报生猪养殖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将给予相应奖励:
1.有具体的被举报人、养殖地址、养殖数量等内容;
2.举报提供的线索为镇(街、场)或相关部门未掌握的;
3.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4.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后的举报。
(二)举报家禽养殖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将给予相应奖励:
1.有具体的被举报人、养殖地址、养殖数量等内容;
2.举报提供的线索为镇(街、场)或相关部门未掌握的;
3.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4.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后的举报。
三、举报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要求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对匿名举报的,经核实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可以给予奖励;
(二)同一时间重复对同一养殖回潮行为进行举报的,仅奖励一次;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举报进行奖励,并由第一署名人办理领取奖励手续,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四、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按经现场查实的生猪(不含哺乳仔猪)、家禽(不含仔禽)存栏数量计发奖励金:
(一)生猪存栏5头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生猪存栏6头至19头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生猪存栏20头至100头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生猪存栏101头至500头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
(五)生猪存栏501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六)家禽存栏50只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元(仅限坂头-石兜水库汇水区域及深青溪、瑶山溪、后溪流域距离河岸200米范围内);
(七)家禽存栏51只至500只的一次性奖励150元;
(八)家禽存栏501只至2000只一次性奖励200元;
(九)家禽存栏2001只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元;
(十)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比照上述标准给予增加一倍的奖励。
本规定“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五、举报奖励程序
(一)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二)区农林水利局受理举报后,应当天函告所在镇(街、场);所在镇(街、场)组织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并及时将核实结果函报区农林水利局,由区农林水利局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对于匿名举报,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区农林水利局要做好登记。
(三)举报人在接到领取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区农林水利局领取奖励金;如委托他人领取的,须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六、其他
(一)举报人应实事求是举报。对借举报之名,串通诈骗奖励金,捏造、歪曲事实,诬告他人,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由相关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退还相应奖励金。
(二)具体承办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职责获得的线索不予奖励。
(三)相关受理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区农林水利局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五)区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对各镇、街、场、区农林水利局受理举报奖励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举报奖励金由区财政负责保障。
(七)本奖励办法所涉及畜禽为我区已实施退养的生猪、鸡、鸭、鸽子。
(八)本奖励办法由区农林水利局负责解释。
(九)本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2017年5月19日印发的《集美区防止畜禽养殖回潮举报奖励办法》同步废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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