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8〕122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牛羊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9:58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牛羊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集府〔2018〕122号
目前,牛羊养殖已成为我区重要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及粪便致使水环境质量恶化,对周边生产生活环境以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为保护和改善集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岛外流域综合整治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划定牛羊养殖禁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美区禁止规模化牛羊养殖(规模化牛羊养殖是指养殖牛羊数量在20头以上的)。
二、划定坂头-石兜水库汇水区域和深青溪、瑶山溪、后溪流域三条溪流距离岸边两侧各200米内(含溪流)范围为牛羊养殖禁养区。
三、坂头-石兜水库汇水区域和深青溪、瑶山溪、后溪流域三条溪流距离岸边两侧各200米内(含溪流)所有牛羊必须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养;其他地区牛羊规模化养殖必须同步完成退养。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牛羊禁养区内从事牛羊养殖,违者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区各村(居)、农(林)场等基层集体组织及村民个人不得将集体土地、个人承包地租赁给牛羊养殖户从事规模化养殖或在禁养区内养殖牛羊。对已出租的集体土地及个人承包地,各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与承租养殖户应按规定尽快解除租赁关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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