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8〕61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营利性服务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营利性服务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海政〔2018〕61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促进营利性服务业发展试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
海沧区促进营利性服务业发展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海沧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力争完成3年增长任务,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19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4〕1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18〕17号)等精神,结合海沧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包含: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商事登记地、纳税、统计均需归属海沧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海沧区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1.对新入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
2.对于规下转规上企业或已入统的存量企业,根据其当年增幅,按照10%-30%(含)、30%-50%(含)、50%-100%(含)、100%以上分档,分别按照其当年营收增量的2‰、4‰、8‰、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金额采取阶梯式方法核算,即30%(含)以下的营收增量部分按2‰、30%-50%(含)的按4‰、50%-100%(含)的按8‰、100%以上的按1%核算。
3.对于无基数的新入统企业或区外转入且入统年份营收增幅大于10%的企业,根据入统年份的营收规模,对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运营费用补贴
对在我区新入统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自入统年份起3年内,给予水电、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方面费用的全额补贴,每年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年每平方米合计补贴费用不超过180元。对新入统且入驻在厦门中心、海沧自贸园创新社区产业园区的企业,每年享受补贴最高面积提高至2000平方米,每年每平方米最高补贴费用提高至240元。每家企业补贴时间累积不超过3年。
(三)鼓励企业拓展业务
在我区入统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为我市其他规上企业提供服务,促进其完善供应链环节,或提升智能制造、信息化、自动化、节能环保等水平的,根据实际发生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及第三条政策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由厦门市政府、海沧区政府主导的投资机构参与投资,且投资入股比例不低于10%的企业,符合总部或其全资子公司的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归属海沧区的,最高可享受不超过3年、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补助。首次补助后的补助申请需取得厦门市政府、海沧区政府主导的投资机构出具的再次享受补助确认书。
(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人才可享受《海沧区引进与培育集成电路产业人才暂行办法》(厦海委办〔2017〕63 号),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五年内参照实缴个税地方(含市区两级)留成部分的100%发放创业就业贡献奖励。
第五条 企业如同时符合本办法、海沧区政府其他扶持政策的扶持条款,可选择适用的条款,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部门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奖励的企业,承诺自首次申请年度起5年内不得迁出海沧区,否则返还全部奖励金。变更企业名称的,可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对拉动我区营利性服务业增长起到决定作用的企业,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扶持。
第八条 兑现时,涉及第三条事项的向海沧区发改局提出申请,涉及第四条事项的向海沧区工业办提出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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