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8〕114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1:00:03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集府〔2018〕114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集美区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集美区企业上市步伐,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促进上市公司发展,推动集美区经济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结合集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到“十三五”期末,集美区的境内外上市公司超过8家,新三板挂牌公司超过15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司超过100家。


第三条 集美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统筹协调、指导服务集美区企业上市过程的相关事宜。涉及企业改制的重大事宜,开辟“一企一议”上市绿色通道,及时帮助企业协调改制上市的具体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集美区上市办”),负责牵头做好企业上市的宣传、协调、推动、服务、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以及兑现扶持政策等具体工作,挂靠区发改局。


第四条 区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推进企业上市各项扶持措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在集美区,第六、七、八、十一条所称的企业还需纳入集美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企业纳入集美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程序为:由企业(基本符合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要求、且企业有近三年内上市或挂牌的设想和初步方案)自愿申报,经集美区上市办审核后纳入。


第六条 企业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正式签订协议,并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的50%(含)以上在集美区投资的,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企业补助。


(一)补助标准:


1. 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700万元;


2. 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400万元;


3. 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4. 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二)企业在首次公开募股后,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给予企业高管人员。


(三)企业的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将其募集资金的50%(含)以上用于企业在集美区增资扩产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本款所指控股母公司可往上追溯,下属控股子公司可往下延伸;控股指持有公司股份50%(含)以上;融资额为外币的,以投资集美区实际资金到位日的外汇中间价计算对应人民币金额。


第九条 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的企业或注册在厦门市域外的上市企业,将上市企业注册地且税收迁至集美区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并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给予企业高管人员。


第十条 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依法进入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30万元;基础层的挂牌公司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后,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注册在厦门市域外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且税收迁至集美区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在总部注册于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在厦门以外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进入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后,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可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申请补助。


第十三条 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六条补助后,再依法进入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则不再享受第十、十一条的挂牌补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扶持政策兑现的程序为: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经纳税所属镇街初审后,由集美区上市办审核确认后给予拨付。


第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补助的企业,若在领取补助后十年内将注册地和纳税归属地迁出集美区的,应将所得补助全额退还集美区上市办,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计利息。


第十六条 享受本办法补助的企业,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补助,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计利息,同时在三年内取消申请本办法补助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优惠政策,与集美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若企业已享受厦门火炬高新区相关政策且符合本办法的,可按差额进行补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美区上市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对于在2018年3月24日前,已符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集府〔2016〕47号)扶持政策但尚未申请兑现上市扶持资金的企业,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依据集府〔2016〕47号文完成申请。2018年3月24日起至本办法颁布之日前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申请补助。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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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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