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8〕101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创新园产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1:00:04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创新园产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8〕10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湖里创新园产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


湖里创新园产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湖里创新园产业发展定位,促进园区主导产业聚集,建设湖里区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园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4〕1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7〕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湖里创新园,商事注册登记和纳税归属湖里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 扶持项目与标准


第三条 新入驻企业扶持。新入驻企业指新成立或是从湖里辖区外迁入、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归属我区,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园区主导产业包括:软件信息(软件开发、动漫游戏等)、高新技术、咨询服务(会计、法律、专利、知识产权等)、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零售等。


第四条 新入驻企业扶持项目及标准:


(一)场所租金补助。凡符合园区导向且年纳税总额达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租用湖里创新园办公,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租金补助,每月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租、转租,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二)企业奖励。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第一年按其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其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8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其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三)高管人员及技术骨干奖励。年度薪金所得产生的贡献总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及技术骨干,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按照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园区活动补助。园区企业在园区范围内与区级及以上相关政府部门合作举办融资、路演、论坛、讲座、竞赛等活动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奖励,每次活动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六条 招商推介奖励。园区企业引荐区外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优质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入驻园区的,优质企业成功落户后,经评定一次性给予首位引荐企业2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服务外包申报奖励。为促进园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作用,吸引企业认证成为服务外包型企业、纳入国家统计系统,享受市级服务外包相关优惠政策。凡首次成功认证为服务外包型企业的,即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上注册并上报当年服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八条 区财政出资的投资机构设立园区专项创投基金、担保基金,对园区的主导产业企业,视企业发展阶段和发展情况,分级、分类提供投融资服务。


第九条 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湖里区人才公寓,享受相应的租金优惠,解决园区重点产业中高层人才或技术骨干的住宿问题。


第三章 申兑程序


第十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应由企业提出申请,湖里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收件,“新入驻企业扶持”由禾山街道审核,“园区活动补助”、“招商推介奖励”、“服务外包申报奖励”由管委会审核;街道、管委会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后,报湖里创新园专项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街道、管委会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兑现扶持政策除应提供扶持申请报告、申请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外,新入驻企业还应根据企业类型提供以下材料:


(一)软件信息


1、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应提供近三年内主营业务中涉及的至少2项以上(含两项)软件著作权(不同项目)、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双软评估报告;


2、从事动漫游戏经营的企业,需提供市经信局出具的动漫企业认定证书,或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游戏版号(ISBN版权号、ISBN号、电子出版物号)或已在文化部游戏运营备案。


(二)高新技术


企业已取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咨询服务


从事会计、法律、专利、知识产权服务经营的企业,应提供所从事的主营业务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奖励或高管人员及技术骨干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企业入库期完税证明、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场所租金补助的企业,应提供场所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五年)和租金发票。


第十四条 原则上“新入驻企业扶持”每年申请兑现一次,禾山街道负责兑现,按照区政府与街道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园区活动补助”、“招商推介奖励”、“服务外包申报奖励”每年申请兑现一次,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兑现,由区财政局设立专项经费承担。


第十五条 企业年度获得奖励、补助总额(包括高管人员及技术骨干奖励)不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同类的,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在申请政策扶持时,对被厦门市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厦门市湖里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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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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