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8〕73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落实台湾青年实习就业创业优惠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1:00:07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落实台湾青年实习就业创业优惠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8〕7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落实台湾青年实习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思明区落实台湾青年实习就业创业


优惠政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发〔2018〕18号)(以下简称“惠台60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47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本区实习、就业和创业,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关于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申报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94号)等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台湾青年,是指在本区实习、就业或创业,年龄在18周岁—45周岁的台湾同胞。台湾青年创业企业(以下简称青创企业)是指以台湾青年独资、合资或合伙等形式注册在(或迁入)本区并持续有效运营、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政策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成立思明区台湾青年实习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台湾青年在本区实习就业创业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台办,负责处理辖区内台湾青年实习就业创业的日常事务,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优惠政策项目进行评审,为台湾青年提供相关法规咨询、优惠政策兑现和实习就业创业辅导等系列服务。


第二章 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创建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青创基地)。青创基地是指辖区内面向台湾青年创业就业设立并形成一定聚集规模的园区、楼宇或商圈。支持和鼓励辖内基础条件较好的创新、创意、创业园区以及产业孵化中心创建市级以上青创示范基地。青创基地运营主体必须是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社团等单位。各单位应根据省、市对青创基地的有关规定提出基地申报材料向区台办报备。


第五条 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对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1.注册在(或迁入)青创基地内并在青创基地实际运营满3个月的青创企业,根据项目评审得分情况结合以下标准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1)实际到资或增资(指台湾青年出资,下同)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上述到资(或增资)金额的50%计算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2)实际到资或增资在人民币10~20万元(含20万元)的,前10万元到资(或增资)金额按5万元计算,对超出10万元部分的到资(或增资)金额按40%计算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3)实际到资或增资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前20万元到资(或增资)金额按9万元计算,对超出20万元部分的到资(或增资)金额按30%计算创业启动资金扶持,但总扶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2.对2018年8月4日起,新注册(迁入)或税务关系新落户在思明区的青创企业,符合实际投资规模达人民币50万元以上,经营场所承租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注册在(或迁入)思明区实际运营满6个月且在上述运营期间的营业额累计达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青创企业;根据项目评审得分情况,视情况给予人民币10-15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第六条 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青创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对租用青创基地内场地、店面等办公场所的青创企业,且在青创基地已实际运营满6个月的。


2.对2018年8月4日起,新注册(迁入)或税务关系新落户在思明区的青创企业,租用办公、经营场所的,符合实际投资规模达人民币50万元以上,经营场所承租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注册在(或迁入)思明区实际运营满6个月且在上述运营期间的营业额累计达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青创企业。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青创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自青创企业满足前述第(1)或第(2)项条件之日起,第一年按其已实际支付的经营场所租金的100%计算租金补贴,第二年按其已实际支付的经营场所租金的70%计算租金补贴,第三年按其已实际支付的经营场所租金的50%计算租金补贴。但每家青创企业的租金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月,其已实际支付的经营场所租金低于5000元/月的,按实际租金金额给予计算租金补贴。上述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按年度提出申请。


第七条 给予参赛项目更多支持。参加市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创意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项目新落户思明区,项目主创人员中至少有半数以上为台湾青年,视情况可给予为期3年的100-300平方米的免租金创业场所支持或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月的办公场所租金补贴。


第八条 资助培训经费。支持台湾青年参与市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创业创新团队核心人才评定,在上述评定活动中成功获评的台湾青年自获评之日起3年内参加境内外学习培训的,按其已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给予相应的培训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上述培训费补贴按年度提出申请,其已实际支出的培训费在5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培训费计算补贴金额。


第九条 给予租房补贴。申请租房补贴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入驻青创基地并自行租房的创业就业台湾青年。


2.属于2018年8月4日后来厦新入职于思明区纳税企业,并自行租房的台湾青年。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实际入住满3个月的台湾青年,按以下标准申请租房补贴:第一年按实际已支付租房租金的100%计算租房补贴,第二年按实际已支付租房租金的70%计算租房补贴,第三年按实际已支付租房租金的50%计算租房补贴。每人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月,实际租金低于人民币2000元/月的,按实际租金计算租房补贴。


第十条 创业创新优秀团队补贴。对于思明区内的创业团队,如被市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创业创新优秀团队的,可给予团队中台湾青年成员每人每年人民币4万元生活补贴(每个团队不超过5人、累计发放年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对象对接落实厦门市惠台60条相关政策内容。


1.鼓励思明区内企业提供更多岗位吸引台湾学生实习,并参照厦门生源毕业生职业见习补贴标准,对到思明区纳税企业实习的台湾学生,给予实习补贴和每人每月500元的租房补贴(发放年限不超过1年)。对从境外首次到厦门并在思明区纳税企业参加实习(实际实习时间达1个月以上)的台湾学生,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2000元。


2.自2018年4月10日起,新引进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经教育部认证在境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台湾同胞,在厦门企业(含民办非企业)、驻厦省部属和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且申报时仍在思明区工作的(申报时用人单位若为企业的,该企业的税收应归属为思明区),按硕士(不超过35周岁)每人3万元、博士(不超过40周岁)每人5万元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3.积极协助思明区企业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鼓励台湾同胞参评厦门市的特聘专家或特聘专业人才。对台湾特聘专家聘期3-5年内按每年20万元、总计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特别优秀的可以提高到每年30万元、总计最高150万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入或未明确的其他优惠政策项目,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向区台办等相关牵头单位咨询或提交申请材料。


2.属于区级财政补贴的项目须报青创基地或思明区纳税企业所在街道出具初审意见。


3.报评审小组会审。


4.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受理时间。以区台办牵头的项目原则上按每季度受理一次,以每年的2月、5月、8月、10月接受申报,符合条件的30个工作日内给予兑现。其余项目根据各牵头单位的实施细则及操作流程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依照附件《思明区落实台湾青年实习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所规定的材料申报(详见附表1至附表1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资金来源。“台湾青年实习就业创业扶持补贴”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由区台办等牵头单位每年底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年度所需资金进行测算后,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申报对象申请同类型的项目补助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发现申报对象有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取消优惠政策扶持资格,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并向相关部门通报,两年内不再接受其所有优惠政策申报。同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企业和个人责任。


第十九条 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但个人专业能力、业绩特别突出或者创业项目属于本区重点发展领域紧缺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经各街道或相关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认定后,可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另行研究裁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思明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8年8月4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对已申报兑现的项目且仍符合政策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本办法持续执行。


附件:思明区落实台湾青年实习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30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思政办〔2018〕73号附件1.xls
厦思政办〔2018〕73号附表2.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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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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