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2018〕16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落实计划生育低保户生活补助金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1:00:07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落实计划生育低保户生活补助金的通知》
厦湖府〔2018〕16号
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经济社会政策与生育政策配套衔接,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顺应人民群众期盼,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弱势家庭的优惠、扶助政策,现就继续落实计划生育低保户生活补助金的事项通如下:
一、补助对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户)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2016年1月1日之前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
二、补助标准
自2017年4月起,补助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给予每户每月100元的生活补助。
三、发放方式
补助对象由街道卫计办协同街政办进行审核公示后,每半年发放一次。
四、资金渠道
从各街道“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列支。
五、其它说明
(一)本通知由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3月31日止。《湖里区关于调整计划生育低保户生活补助金的通知》(厦湖府〔2012〕51号文同时作废。
湖里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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