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8〕56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同政〔2018〕56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同安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6日
厦门市同安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区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楼盘信息管理、配售管理、过渡安置补助费管理、物业管理、公建配套设施、维护及提升改造、产权证办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回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征收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危房改造、地质灾害点搬迁、政府土地收储的安置用房和由市、区政府确定用途的政策性住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暂行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区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回购、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保障办”)挂靠区建设局,负责协调处理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分局、土地房屋征收办、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区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各镇(街、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计划
第六条 各镇(街、场)及其他安置房用房单位应于每年9月份向区保障办申报下一年度安置房需求计划。
第七条 区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对各镇(街、场)及其他安置房用房单位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进行联审,并综合全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空间规划等因素,按实际需求和适当增加提前量的原则编制全区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确定安置房建设计划。
第八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
停止审批企业利用乡镇企业用地、工业用地建设安置房的申请;鼓励土地收储机构收储集体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和城市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多渠道提供安置房建设用地。
第九条 安置房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计划。
区保障办应依据区政府和市建设局(市保障办)批准的全区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综合项目安置对象、项目用地及周边配套等因素实施安置房项目建设。
第十条 市规划委同安分局按照全区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会同拟建安置房项目所在镇(街、场)负责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安置房项目选址原则上应选择净地或不受征拆影响的地段,并按照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市国土房产局同安分局按照全区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将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列入全区的土地供应计划,并按照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区发改局按照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具体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安置房建设资金预决算审核,牵头协调安置房项目筹融资工作,审批安置房资金用款申请,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对项目各项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监管等。
第十四条 区保障办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将下一年度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规模、安置地点等相关情况在对外公示栏和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安置房项目实行代建制或回购制,由区保障办作为业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房产开发资质的市、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代建。由区保障办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并实施管理。代建费按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计取;尝试建立部分安置房项目试点代建总承包建设机制。由区保障办作为业主单位,在征得市、区政府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建总承包联合体单位(代建、施工、设计单位联合体)。
鼓励市、区属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建设安置房,工程竣工验收后,区保障办就市、区属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的安置房项目测算回购价格,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安置房项目收购工作。
第十六条 按本暂行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安置房项目,代建工作包含以下主要事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不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等编制管理;
(二)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招投标工作;
(三)项目的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编制管理;
(四)项目前期阶段所需的各项审批事项的办理;
(五)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管理;
(六)项目监理、施工单位、设备材料等事项的招投标管理;
(七)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所需的各项审批事项的办理;
(八)项目的工程施工管理;
(九)项目的工程竣(交)工验收和保修维修管理;
(十)项目的工程结算文件编制及实施管理;
(十一)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十二)项目建设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应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力求节能省地,适合安置。
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多层住宅建筑面积:单身公寓40平方米,一房一厅50-60平方米;二房一厅70-80平方米;三房一厅85-90平方米;
(二)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单身公寓40平方米,一房一厅55-65平方米;二房一厅75-85平方米;三房一厅90-110平方米。
用于征收农村住宅的安置房,可在上述户型的基础上,适当增加100-150平方米的户型。用于定向征收安置的项目,由项目所在镇(街)负责征求或调查收集被征收人对户型、面积的意见,并将结果向业主单位书面提出,业主单位可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安置房户型及面积做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全区安置房项目的配套设施、装饰装修应执行统一的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由区保障办负责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全区安置房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具有法定审图资质的审图所负责审查,确保建设标准的规范、统一。
第十九条 项目的建设标准、设计思路、配套设施等由项目业主提供;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重大变更,根据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应对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约定范围内就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向项目业主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等的采购,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代建单位应按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代建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通知项目业主参加竣工验收;代建单位应在安置房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单位,并移交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区自行组织建设、回购的安置房无法满足项目安置需求时,区保障办可以根据区政府的授权,向市建设局(市保障办)申请调剂市属或跨区安置房源,用于项目安置。
第四章 楼盘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保障办应建立健全统一的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区保障办负责统一管理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安置房物业服务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信息的动态更新。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楼盘信息应包括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户型平面图、面积、现房或期房以及房屋安置基本情况。
安置房项目业主应在取得安置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15日内,按要求在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上建立楼盘表。
属房屋征收/土地收储项目的,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XX项目土地收储房屋安置协议》经审核确认后15日内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政府用于土地收储及由政府确定用途的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工作;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征收项目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工作。
区保障办负责安置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安置房配售价格由区建设局(保障办)会同征收办、区财政局测算后由区建设局(保障办)报区政府审定或批准,原则上按每个项目单独报送。
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收储项目使用安置房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各镇(街、场)或用房单位根据征收/土地收储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向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提出安置房指标申请,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各镇(街、场)或用房单位提交的安置房申请进行审核,兼顾就近安置原则,出具《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应包括安置房项目名称、套数、户型、面积等意见。
初步调查摸底可委托征迁公司具体实施。
(二)区保障办审核房源分配清单
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将拟定的房源分配清单(包括安置房项目名称、套数、户型、面积等)报区保障办审核确认,并由区保障办报区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安置房申请获批后,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及征收/土地收储项目相关材料向区保障办办理安置房购买(调拨)手续。
属直接调拨的,区保障办根据安置房供需计划、《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有关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确定安置房项目、房号等,报区财政局出具安置房调拨函。
属配售的,区保障办根据安置房供需计划、《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有关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确定配售的安置房项目、房号等,与安置房使用单位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同时缴纳安置房预付款,其中期房应缴纳50%,现房应缴纳100%。
(四)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XX项目土地收储房屋安置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提交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审核,经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区保障办办核销房源。
(五)核销后剩余的房源由区保障办收回。属配售的,退还购房款本金。
(六)征收/土地收储项目需要增加安置房源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区保障办应在《安置房销售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将安置房销售信息录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并定期将安置房使用情况报区政府和市建设局(市保障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镇(街、场)或安置房使用单位应按照《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确定的征收/土地收储项目、房源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XX项目土地收储房屋安置协议》,不得随意自行调配房源,并及时上报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审核。
各镇(街、场)如确因实际需要调配房源的,报各片区征迁指挥部初步研究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区重大办初审,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一支笔”审批。
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在审核《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XX项目土地收储房屋安置协议》时应确认协议中的安置房源与该征收项目取得的《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中房源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不予审核并退回用房单位,审核通过的应将审核后的征收协议编号、征收/土地收储项目、房号等信息及时录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征收/土地收储项目使用安置房办理价款结算的,由征收/土地收储人、征迁实施单位及时整理经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XX项目土地收储房屋安置协议》汇总使用安置房情况及其它相关材料进行项目结算,经区保障办核实确认使用安置房的地点、面积、价款等情况,区财政局及用房单位核实确认征收项目使用安置房价款缴交情况并办理结算事宜。
第三十条 安置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告知各镇(街、场)办理交房事宜。各镇(街、场)或受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接到项目业主单位的交房通知后,应于30天内在市级媒体上发布安置房交房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过渡安置补助费发放的停发时点,同时将公告内容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并将有关情况抄报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区财政局。
各镇(街、场)受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办理交房手续时,应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一览表、经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审核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购房款及被征收人超面积安置应交安置房价款缴清证明等材料,区保障办原则上凭上述材料并核对无误后,出具《交房通知书》。各安置房物业服务企业凭区保障办出具的《交房通知书》给予办理交房入住手续,并提供安置房《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三十一条 全区安置房发票的开具由业主单位负责;安置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提交业主单位开具的票据。
第三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完成安置房建设和管理相应工作,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工作监督。
第六章 过渡安置补助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过渡安置补助费是指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后自行安排住处给予的补助费用。
第三十四条 过渡安置补助费发放期限:起算时点为从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给征收人之月起,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停发时点为征收人公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过渡费;在安置房交房时,征收人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三个月的安置房装修过渡费。(关于过渡期限的计算,涉及新的文件规范表述。是否修改以区房屋征收部门意见为准。)
第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起算时点、停发时点。过渡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标准以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场)或受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应规范过渡安置补助费发放管理,按征收项目建立台账,每季度向区保障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区财政局汇总上报各征收项目过渡安置补助费发放情况。区财政局应定期对各镇(街、场)过渡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安置房项目竣工后,由区属国企下属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三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关于规范同安区安置房和“金边”外口公寓物业费定额标准的通知》(同财农〔2017〕68号)文执行,前期物业服务费由区财政包干补贴给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小区实行属地管理,三年前期物业服务期满后,由所在镇(街、场)牵头组织成立安置房小区业主委员会实行业主自治。
安置房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入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安置房小区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原则上从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可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使用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其中:日常维修。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实际需求编制日常维修计划,报项目业主审批后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季度将维修资金的开支情况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0天。
为确保维修项目得到及时修复,由各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择优选择维修单位,维修规模、采购金额达到招标或政府采购标准的,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参照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第四十条 安置房小区的建筑废土清运费、公共水电费等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缴交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小区管理与服务工作,区建设局(保障办)、各镇(街、场)应牵头做好安置房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的考核工作。
第八章 公建配套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安置房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包括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和营业性配套设施。非营业性配套设施主要指物业管理用房、变配电室、清洁楼、设备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幼儿园等;营业性配套设施主要指商场、店面、生鲜超市、农贸市场、地下车库等。
第四十三条 安置房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向相关管理单位发移交函,并附移交清单,各公建配套接收单位应在收到移交函后30天内接收并办理完成书面移交手续,负责配套公建设施的后续管理工作。要与现行公建配套相关规定一致。
第四十四条 安置房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的移交、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用于本小区的物业管理,面积为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
(二)配变电室移交给电业部门进行管理;
(三)清洁楼移交给区保障办环卫处进行管理;
(四)设备用房移交相关专业部门管理;
(五)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给所在镇(街、场)进行管理;
(六)幼儿园移交给区教育局使用及管理。
第四十五条 安置房小区营业性配套公建移交、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置房小区店面、车库等营业性配套公建优先用于安置;
(二)未安置的店面、车库、生鲜超市等营业性配套公建移交给区属国企统一进行管理;
(三)未安置的营业性配套公建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出租的收益收归区财政。
第四十六条 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只能用于规定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或改变用途;用于出租的营业性配套公建由区属国企按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章 维护及提升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维护是仅指在安置房交房前或交付过程中发现的安置房套内质量瑕疵进行维修及提升改造,不包括在质量保修期内应由施工单位维修及提升改造的项目,以及应使用公共维修金维修的项目。本暂行规定所称提升改造是对安置房小区配套不完善的公建设施、设备进行提升改造,以优化安置房小区的整体居住环境。
第四十八条 安置房维护和提升改造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项目业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维修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第四十九条 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安置房业主在安置房交付前或交付程中发现室内质量瑕疵确需维修的,应会同实施维修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查明原因界定责任,对于确定属于安置房室内项目维修范围的(不在质量保修期内以及不属于专项公共维修金维修的项目),安置房物业服务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交申请维修材料,申请维修材料应包括维修项目基本情况、维修工程量、维修工程预算、相关影像资料及图纸等。
第五十条 项目业主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申请维修材料,组织监理单位、维修公司、物业服务企业等进行现场核实,并对经核实的维修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根据相关程序报批。
第五十一条 项目批准后,维修公司应立即组织人员进场维修。维修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组织监理单位、维修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安置房业主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维修公司无条件予以返工维修直至合格。
第五十二条 项目业主按季度汇总维修公司已完工且验收合格的维修项目,报送决算材料送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用款计划和审核结果做好资金保障。
第五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在当年12月底编制下一年度套内维修资金、提升改造项目及资金支出预算,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审核后编入财政年度支出预算。
第五十四条 提升改造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决算,并将决算材料报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用款计划和审核结果做好资金保障。
第五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并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章 产权证办理
第五十六条 区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安置房产权证办理事宜。区保障办负责协调处理安置房产权证日常事务;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XX项目土地收储房屋安置协议》审核确认工作;安置房项目代建/建设单位负责安置房项目权属初始登记办理工作及负责安置房个人产权分户转移登记办理工作。
代建/建设单位应将产权办理情况报业主单位,由业主单位及时录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
安置房产权办理涉及的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安置房产权办理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办证手续资料。
第五十七条 安置房项目代建/建设单位应在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之日起1年内完成项目权属初始登记,并于交房之日起2年内完成安置房个人产权分户转移登记。
第五十八条 各安置房产权证办理责任单位应主动、及时上报安置房产权证办理进度及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供区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参考。
第五十九条 代建/建设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安置房产权办理工作,业主单位、房屋征收人/土地收储主体等各相关单位负责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XX项目土地收储房屋安置协议》、发票等产权办理资料;安置房产权办理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统筹解决,根据安置房产权面积及地下车位等公建部分产权面积计算,按20元/平方米(或400元/本)标准支付给代建/建设单位。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建立安置房监督检查机制,区保障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保障办每半年向区政府报告一次全区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六十一条 区审计局负责牵头组织每年对安置房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售资金的缴交、套内维修资金、提升改造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区建设局、区保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对代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联合区审计局、区财政局、项目业主负责对各镇(街)安置过渡费发放、规范征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区保障办负责对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区保障办应做好安置房项目建设、配售等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工作,建立完整的安置房项目档案。
第六十六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用于危房改造、地质灾害点搬迁的安置用房的配售管理程序由市国土房产分局同安分局、区农林局会同区保障办另行制定;营业性配套公建售卖处置方法由区保障办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按市里有关规定,区级安置房源需转为其他用途的,需经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保障办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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