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8〕2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3:08:46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18〕2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7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川办发〔2017〕71号)精神,结合我市老年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以扩大老年教育供给为重点,以创新老年教育体制机制为关键,以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质为目的,整合社会资源、激发社会活力,提升老年教育现代化水平,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努力形成具有成都特色的老年教育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营造环境、加大投入等方面的作用,统筹协调各部门老年教育工作。因地制宜,加强规划,完善老年教育基本服务设施,积极探索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老年教育。

2.坚持重心下移,均衡发展。推进各级各类老年教育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将老年教育的增量重点放在基层和农村,着力加强农村及老年教育滞后发展地区老年教育服务机构建设,推动城乡互动、对口帮扶,促进城乡老年教育一体化、均衡化发展。

3.坚持资源统筹,保障权益。建立有效机制,激发社会活力,统筹加强组织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和协调发展,提高老年教育的可及性。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权利,努力让不同年龄层次、文化程度、收入水平、健康状况的老年人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最大限度满足各类老年群体的学习需求。

4.坚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结合当地历史、人文资源和民俗民风等特点,从老年人学习需求出发,遵循老年教育规律,按需施教,充分满足老年人个性化、多元化的学习需求,不断提高老年教育服务水平。

5.坚持开放便利,灵活多样。促进各类教育机构开放办学,运用“互联网+老年教育”,为老年人创造学习条件、提供学习机会、做好学习服务。畅通学习渠道,方便就近学习,打造具有成都特色的老年教育学习服务圈。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主体明确、覆盖广泛、开放便捷、多方参与、特色鲜明、规范有序、保障有力的老年教育新格局。老年教育基础能力和服务质量显著提升,教育内容和方式更加丰富。全社会关注支持老年教育、参与举办老年教育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全市以各种形式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服务体系,扩大老年教育供给

1.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方便老年人学习、生活的“社区学习、居家养老”的“学养模式”。完善基层社区老年教育服务体系,积极依托市、区(市)县、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各级文化活动中心(站)、社区教育机构和市民学校等,建立健全四级社区老年教育网络,积极为区域老年人提供稳定、便捷、丰富的教育服务,努力提高老年教育参与率和满意度。

2.积极办好老年大学。加强老年大学(学校)的基础能力建设,推进学校教育、社区教育与老年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市、区(市)县两级老年大学积极发挥在办学模式、课程资源开发等方面的示范作用,乡镇(街道)老年学校和村(社区)学习点(辅导站)要夯实基层资源汇聚与服务能力。开展老年教育示范点位建设,促进老年大学教育资源向基层和社区辐射,注册参加各级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老年人比例达10%以上。

3.大力促进远程老年教育。以成都广播电视大学(成都社区大学)为主体建设老年开放大学。开发整合远程老年教育多媒体课程资源,加强优质老年学习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辐射。有计划地开展老年人信息技术培训,提高老年人远程学习能力。到2020年,力争全市70%的区(市)县可通过远程教育开展老年教育工作。

(二)整合社会资源,拓展老年学习空间

1.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充分运用市场调节机制,积极推进举办主体、资金筹措渠道多元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鼓励各类社会培训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投资兴办老年教育机构,促进老年教育与相关产业的联动发展,提升老年教育服务水平。

2.整合社会资源服务老年教育。积极推动各级各类公共教育机构服务老年教育,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以不同形式参与老年教育,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区开放,鼓励学校教师和学生参与老年教育的志愿服务。整合利用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科技馆、纪念馆、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教育资源服务老年教育。

3.开展养教结合优化老年教育。整合利用养老资源,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养护院、城市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立固定的学习场所,配备教学设施设备,通过开设课程、举办讲座、展示学习成果等形式,丰富住养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老年教育融入养老服务体系。关注失能失智及盲聋哑等特殊老人群体,提供康复教育一体化服务。

(三)植根学习需求,提高老年教育质量

1.丰富老年教育内容。探索建立成都老年教育通用课程体系和教学大纲,制定课程、教材等各类学习资源标准,促进资源建设规范化、多样化。积极开发课程资源,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生活品质、实现人生价值作为老年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社会专业机构等参与老年教育学习资源建设,构建符合成都实际的老年教育资源库。

2.创新老年教育形式。增强老年人学习的自主性和选择性,引导开展读书、讲座、参观、展演、游学、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活动,推动网上学习、移动学习、团队学习、体验学习等多种学习形式,培育网络学习圈(群)等各类新型学习组织,加强对不同学习形式的指导和研究,提高学习的有效性。特别关注农村留守老人教育,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教育形式和组织模式,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3.培育自主学习团队。探索老年人学习团队的成长发展规律,培养凝聚力强、有影响力的学习型团队领袖,扶持培育1000个以上自主学习示范团队,提升学习团队的自主学习和管理水平,促进自主学习团队向规模化、特色化方向发展。

4.开展教育成果展示。组织有才艺的老年人组建各类团体,结合重大活动、传统节日开展教育培训,通过举办全民阅读、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社区教育活动周、老年艺术节等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展示平台,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倡导老有所为,开发老年人力资源

1.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老年人的智力、经验、技能优势,培育组建老年名师社区工作室,建立老年人才师资库。积极开展“银龄”行动。成立“五老”宣讲团,讲好成都故事、弘扬传统文化、发展天府文化。鼓励老年人参与社区自治共治,助推社区发展治理。

2.倡导老年志愿服务。积极培育老年人志愿服务团队,到2020年,每个老年大学培育1—2支老年志愿者队伍,老年学校普遍建有志愿者服务组织。鼓励老年志愿者利用所学所长,在文化传承、科学普及、环境保护、社区服务、青少年培育等方面积极服务社会、奉献社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教育、民政、组织、财政、文化、老龄部门密切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老年教育管理机制。发挥成都市学习型城市建设与社区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通过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指导监督等措施支持老年教育发展,协调解决老年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老年教育工作,切实将老年教育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及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对政府相关部门绩效考评内容。各区(市)县要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本意见、加快发展老年教育的具体实施方案和举措,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

(二)保障经费投入。市和各区(市)县要采取多种方式努力增加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将属于政府支出责任的老年教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拓宽老年教育经费投入渠道,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学习者等多主体分担和筹措老年教育经费的机制。保障老年教育机构基础能力、队伍建设、课程资源、自主学习团队、数字化学习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老年教育发展基金,企业和个人对老年教育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三)完善制度建设。完善老年大学(学校)的评估定级标准;制定老年教育示范点位评估标准;完善老年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建立老年人学习需求调查机制;完善老年教育理论研究及应用机制;开展老年教育发展情况调查统计工作,支持社会专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老年教育发展状况评估和研究。

(四)加强队伍建设。鼓励高校、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及相关行业优秀人才到老年教育机构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鼓励教师参与老年教育相关工作,并纳入本校工作考核,支持教师按有关规定到校外老年教育机构兼职任教或从事志愿服务。建立老年教育师资库,完善老年教育教师岗位培训制度,支持老年教育机构教师、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发展。专职人员在薪酬福利、业务进修、职务(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方面享有同类学校工作人员的同等权利和待遇。鼓励专业社工等参与从事老年教育工作。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市)县、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发展老年教育的方针政策,广泛宣传老年教育发展中的典型经验、案例、做法和成效,努力使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要充分调动老年人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培育老年学习文化,使学习风尚融入老年人生活,使老年教育成为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内容。

本意见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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