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8〕3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乡镇评定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乡镇评定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8〕35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乡镇评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2日
成都市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乡镇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农村公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示范县和示范乡镇(以下简称“示范县乡”)创建工作,推动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定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现目标)通过“示范县乡”创建活动,实现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四好农村路”建设总目标。
第三条(评定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示范县乡”创建工作。
第四条(遵循原则)“示范县乡”创建遵循“自愿申报、严格考核、典型示范、逐步覆盖”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职责)各区(市)县政府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示范县乡”的申报、创建、保持、监管等工作,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
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示范县乡”的工作指导、检查调度、验收评定、审核复核、动态监管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市交委负责“示范县乡”的督促指导、考评和申报工作。
第六条(创建时间)示范县乡”创建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组织申报、验收评定工作,计划至2020年全市基本完成创建任务。
第二章评定内容
第七条(申报条件)申报“示范县乡”评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各区(市)县政府年度绩效目标考核。
(二)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发展资金保障机制已基本建立。
(三)县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机构齐全,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
(四)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比例达到100%。
(五)符合要求的“四好农村路”建设示范县示范路总里程达120公里以上,且县、乡、村道分别不低于40公里。
示范乡示范路总里程达35公里以上,其中乡道不低于20公里、村道不低于10公里。
(六)考核年度未列入交通建设“负面名单”,未发生重大交通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及以上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辖区内未出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廉政问题被查处。
第八条(考评内容)全面评价“示范县乡”创建的农村公路发展组织保障及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工作,评定实行量化打分制,总分以100分计,采用累计扣分法计算。评价体系由组织保障、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五方面指标组成。
组织保障:主要评价农村公路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工作机制、激励扶持政策、宣传发动和目标考核等。
建设工作:主要评价建设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建设程序、建设标准、质量监管、计划执行和服务能力等。
管理工作:主要评价管理体制机制、路产路权维护、超限超载治理、路域环境整治和桥梁隧道监管等。
养护工作:主要评价养护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养护管理体系、安保设施、危(病)桥、应急保通能力和养护效果等。
运营工作:主要评价运输扶持政策、运输线路管理、运输安全监管和运输服务水平等。
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评定实施细则由市交委负责制定。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九条(评定流程)符合“示范县乡”创建申报基本条件的,应由当地政府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交委提交申请、工作总结和自查得分,满足基本条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市交委于当年9月底前进行验收评定工作,验收评定合格的,列为候选“示范县乡”,并在市交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评选数量)按照“广泛开展、层层筛选、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原则,全市每年评4-5个示范县、10-15个示范乡镇进行表彰。辖区内乡镇总数达15个及以下的,每年最多推荐1个,总数达16个及以上的,每年最多推荐2个。
锦江区、武侯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每年选取不低于3公里农村公路开展示范路创建工作,其余区(市)县也要同步开展示范村创建工作。
第十一条(合格标准)市级综合评定所有硬性指标均满足要求,且评分在85及以上的,评定为合格;对有一项以上硬性指标不满足或满足所有硬性指标但评分在85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
当年验收评定不合格的,经整改后可参加下年度评定;下年度评定仍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县乡”创建资格。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奖励政策)市级综合评定合格的区(市)县和乡镇,由市交委报请市政府授予“成都市四好农村路示范县”“成都市四好农村路示范乡”;对创建成功的区(市)县,在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资金补助给予优先安排;在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考核给予加分;并择优向交通运输厅申报省级示范县。对“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突出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动态管理)对市授牌的“示范县乡”,市交委通过不定期暗访和抽查等形式组织开展复核。复核结果符合认定标准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认定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期4个月。经整改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区(市)县政府报送整改报告和复审申请。
第十四条(退出机制)市授牌的“示范县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委报请市政府撤销称号,并纳入交通建设“负面名单”管理,暂停或减少交通建设计划安排和取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以奖代补”资金奖励。撤销称号的单位不得再次申请示范县评定。
(一)“示范县乡”在申请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
(二)资格复核发现突出问题,整改后仍未达到考核标准。
(三)发生重大交通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及以上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3日起施行。
附件:1.成都市“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定标准及评分表
2.成都市“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评定标准及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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