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8〕1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3:09:0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18〕1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不断强化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城市的能源保障,提升城市清洁能源覆盖面,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提高我市电网的承载能力和运行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2018-2022年,成都电网规划总投入500亿元以上,新(扩)建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34个,新(扩)建1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72个,新增变电容量3230万千伏安。

二、加强政策支持

(一)变电站建设方式。鼓励供电公司通过技术创新和建设模式创新推动中心城区变电站建设。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11个行政区及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范围内(以下简称:“11+2”区域)变电站以地上户内式为主,在站址选择有困难的已建成区,可规划建设110千伏地下变电站;其他区域的变电站以地上户外式为主,在负荷密度较高的已建城区和对市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变电站采用地上户内式建设。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供电公司要积极探索“先土建、后电气”的建站新模式。

(二)变电站供地政策

1. 110千伏及35千伏变电站供地政策。按划拨方式无偿移交供电公司并办理供地手续。变电站用地属于市属国有企业配置地的,由市属国有企业承担土地整理费用,其余由变电站所在地政府承担土地整理费用。

2. 220千伏及以上等级变电站供地政策。供电公司按照变电站所在地土地整理成本或综合用地指导价格缴纳土地款。

(三)变电站用地报征和场平等工作。变电站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由市经信委核实下达,变电站项目的用地报征、征地实施、房屋征收、场平等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若土地属于市属国有企业,场平工作由市属国有企业负责。

(四)地下变电站投资分摊原则。在选址确有困难的城市核心区建设110千伏地下变电站的建、构筑物建安费用由政府出资,变电站专业电气部分由供电公司出资。“11+2”区域范围内的,按市、区财政6:4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纳入市城建资金安排;属其他县(市)范围内的,由其自行承担。

(五)电力通道建设方式及投资原则。五环路以内的规划建设区(含外侧绿化带)及成都天府新区“一城一带一区”范围内的电力通道应采用地下电力通道方式实施建设,其他区域可采用架空电力通道方式实施建设。涉及跨区(市)县的电力通道建设,由变电站所在地政府负责牵头完成整体线路设计,由电力通道沿线相关区(市)县政府牵头负责本区域电力通道施工建设。

1. 35千伏及以上地下电力通道投资原则。以成都三环路中心线为界,三环路中心线以内的地下电力通道及电气、电缆由供电公司负责出资建设;三环路中心线以外、五环路以内及成都天府新区“一城一带一区”的地下电力通道由政府出资建设,电气、电缆由供电公司出资建设。三环路中心线以外、五环路以内及成都天府新区“一城一带一区”的地下电力通道由市经信委牵头审查建设项目计划,市建委根据市经信委审查的建设项目计划下达电力通道建设任务,相关区(市)县政府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建设费用由相关土地整理业主承担,建成后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无偿移交供电公司,移交后由供电公司承担运行维护和相应安全监管责任;成都天府新区“一城一带一区”的电力通道由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投资建设,建成后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无偿移交供电公司维护管理。

2. 地下配网通道投资原则。“11+2”区域10千伏及以下电力通道应充分考虑变电站出线需求进行规划,由市建委负责在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同步建设,由市城管委负责在道路黑化、改造中同步建设,建成后的通道由管廊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所有电缆施放需征求供电公司及管廊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满足电力企业现行的建设、运行、验收规范。

3. 架空电力通道投资原则。架空电力通道下青苗、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零星林木、成片林木补偿、房屋重置、房屋拆迁安置等费用按照项目核准时的所在地政府批复的相关补偿标准执行,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拆迁工作由沿线区(市)县政府负责,人员过渡费由沿线区(市)县政府承担。电网项目可研红线划定后,应对红线范围内的拆迁补偿总量进行控制。项目开工后,因补偿标准文件发生调整所产生的差价及红线划定后拆迁范围内新增的房屋、树木等设施费用由沿线区(市)县政府承担。架空电力线路拆迁范围按照《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规定执行。

(六)变电站投运奖励。对按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投运的变电站,按变电站等级给予供电公司奖励,新(扩)建500千伏、220千伏变电站每座奖励100万元,110千伏变电站每座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应用于电网建设等专项使用。

三、优化政务服务

(一)加强规划管理

1.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组织供电公司编制全市电网发展规划,审核后纳入全省(市)电网规划。由市经信委会同供电公司根据成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对全市电网建设规划进行修订,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2.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和论证城市电力需求,预留电力设施及电力通道空间,纳入全市电网“一张网”统一规划。市经信委会同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成都市电力设施专项规划,落实变电站、架空线路等电力设施空间布局,按程序完成审查、审批。市规划局要将批准且落实空间布局的电力设施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3.市国土局负责指导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工作。

4.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和相关区(市)县政府、供电公司确定涉及跨区(市)县的电力通道线路路径最优方案。

(二)优化行政审批

1.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要简化、优化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环评手续、水土保持等程序,积极协调省级对口部门加快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对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属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市、区(市)县国土部门要在接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国土资源厅;属市国土局批复的,要在接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或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供电公司。对110千伏和22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市、区(市)县规划部门要在接收申请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材料不齐全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或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供电公司。

2.市发改委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属市级核准权限的项目,市发改委在收到项目核准申请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批复;属省级核准权限的项目,市发改委在收到项目转报核准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区(市)县发改部门在收到项目核准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批复。

3.市规划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电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具规划条件,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电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市国土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不含上报政府审批时间)办理完成《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5.优化、简化跨越高速公路手续办理流程。市交委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齐全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或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供电公司。

(三)加快电网项目前期工作。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电网项目,供电公司应将项目规划方案报市级或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若项目规划方案不符合规划,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市经信委出具年度用地计划确认函后,市国土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市)县完成用地报批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及时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公安局交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加快办理项目施工、占道、开挖、变电站道路开口、林木勘察及砍伐、树木移栽等相关批复手续,同时在树木移栽、修枝方面制定发布统一的赔付标准和指导价格。

四、做好服务保障

(一)做好督促协调服务。将11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纳入目标管理,市经信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电网建设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各区(市)县要落实专门机构,指派专人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电网建设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输电、配电线路建成后,对线路保护区内违规建房、栽树、偷穿线缆、蓄意破坏等违法行为,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应组织开展联合行政执法,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和清除违规栽种的树木,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作业、野蛮施工对架空电力线路及地下电缆造成外力破坏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供电公司和市级媒体要加大对电网建设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意见印发之前取得核准批复的项目,仍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成办发〔2014〕2号)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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