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8〕3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全覆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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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全覆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成办发〔2018〕30号





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全覆盖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日



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全覆盖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推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全覆盖(以下简称预算管理全覆盖),深入推进市级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以管资本为主,保障国有资本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政策精神,结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7〕2号)的实施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市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包括:市委、市政府及其机构(以下简称市级部门)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参)股企业或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出资企业);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参)股企业或公司;市级部门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有资本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管理权限)市级部门、事业单位对企业的管理层级由产权关系确定,市级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层级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确定。

第四条(工作要求)预算管理全覆盖工作坚持“有企业,必纳入;有资本,必问效”的原则,按照“底子清、抓重点、优步骤、促成效”的要求,实行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归口管理。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五条(基础管理)纳入预算管理全覆盖的企业需要按照产权权属关系实施企业信息建档管理。通过科学设立信息指标,统一规范编制要求,建立健全企业信息报告制度,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实施动态监测及信息归集。

第六条(目标管理)将所有企业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合理配置资源,维护出资人权益,推动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七条(应用管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强化对企业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的监管。

(一)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

(二)参与企业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

(三)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四)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五)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国有资产评估。

(六)制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制度,监缴国有资本收益。

(七)制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

(八)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十)各级政府授予行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管理方式



第八条(信息报送)各市级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应定期完成相关信息报送,对信息的报送和内容实施全过程和全范围监测。

第九条(信息台账)对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信息分级建立企业总台账、分台账和子台账。各台账信息以相对独立和共享方式存在,实行归口管理。

企业总台账分为四部分:一是企业基础信息库,二是企业财务数据库,三是企业外部监管信息库,四是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库。

分台账分为两类:一是国家出资企业台账,二是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台账。

子台账为各市级部门、事业单位分别建立的本单位监管(所属)企业台账。

在未建立全市企业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之前,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应分别按照现有的管理职能,暂将分台账信息纳入本单位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信息共享。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职责要求)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中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本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对企业信息归集的规范操作,全力维护预算管理全覆盖信息资源的安全,开展信息指标效用评价及优化,强化实施对国有资本信息全程监测和科学应用,全面提升预算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职责)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全覆盖工作的总体布置、推进实施、监督管理、企业信息管理考核评价和所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纳入、退出预算管理等工作。

(一)组织实施成府发〔2017〕2号文和《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按照实施进度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企业信息化管理,组织建立与相关市级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同时做好本部门企业财务信息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三)台账管理工作。

1.组织建立三级台账,对总台账进行全面管理。

2.建立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台账。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要求,组织清理所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进行产权登记,纳入台账管理。

3.定期编报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台账和总台账信息情况。

4.及时核实并汇总编报《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表》,将信息更新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台账和总台账。

(四)汇总编制《成都市未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企业纳入进度情况表》和《成都市市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进度情况表》。

(五)负责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报表和年度决算信息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六)对纳入企业进行行业分类,确定国有资本收益分类上缴比例,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资部门职责)市国资委负责所有市级国家出资企业的纳入和退出预算管理工作,按照功能类、竞争类和公益类的市级分类标准,完善相关信息管理。

(一)台账管理工作。

1.建立市级国家出资企业台账。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要求,组织清理所有市级国家出资企业进行产权登记,纳入台账管理。

2.及时核实并汇总编报《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表》并报送至总台账,同时更新至国家出资企业台账。

3.定期编报国家出资企业台账信息情况,报至总台账。

(二)编报国家出资企业《成都市未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国有企业纳入进度情况表》的相关信息和纳入本部门管理的《成都市市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进度情况表》相关信息。

(三)负责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国有企业财务月度快报和年度决算信息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将经市委、市政府批复设立的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企业纳入本部门的企业信息管理。配合做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资源资产供需对接改革工作。

(四)按照深化国企改革政策的要求,建立相关企业的专职外部董事、监事会、财务总监等委派人员的外部监督联络机制,并形成定期报告制度,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财政局。

(五)牵头汇总编制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中的《成都市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年度企业国有资产有关情况。

(六)牵头编制《年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报告》,重点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薪酬、财务状况、关联交易和企业公司治理等信息。

(七)建立国有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相关政策制度库。

第十三条(机构编制部门职责)市委编办负责提供市政府批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名单及相关政策性文件,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提供《成都市市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进度情况表》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工商部门职责)市工商局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工作。

(一)于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或注销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归集企业信用信息至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二)于每年6月30日前更新依法公开的财务信息、年度财务报表。

(三)依法公开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第十五条(企业监管部门职责)各市级企业监管(所属)部门是预算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收集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本相关信息,实施全程动态监管。

(一)履行好预算管理职责,组织本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完成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围绕预算管理全覆盖,实施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相关财务管理。

(二)台账管理工作。

1.建立本部门监管(所属)企业信息子台账,通过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适时查询核实企业注册信息,定期分别向总台账和分台账报送变动信息。于企业注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企业基础信息;于企业注销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注销情况。

2.负责汇总编制本部门企业子台账的月、年度市级预算管理情况报告,分别上报至分台账管理部门。

(三)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分类报送《成都市市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进度情况表》。

(四)配合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分离、产权登记、产权移交等产权管理工作。

(五)积极配合和参与全市企业信息平台建设,组织企业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1.市财政局管理的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信息系统。

(1)月度企业经济效益快报。

(2)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

(3)年度成都市市级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和中期收支规划。

(4)年度成都市市级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及决算。

(5)年度企业非金融类国有权益报表。

(6)年度金融类企业国有权益报表。

(7)年度企业财政拨款信息。

(8)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表。

2.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信息系统。

(1)月度企业经济效益快报。

(2)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

(3)年度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和中期收支规划。

(4)年度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5)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表。

第十六条(被监管企业职责)各企业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各市级部门、事业单位做好预算管理相关信息收集、编制和报送等工作。

(一)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定期报送企业报表及分析报告。

(三)着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现代企业制度。

(四)测算编报年度预算收入计划,编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决算,及时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五)企业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应于发生重大事项的次日内,逐级上报《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表》;月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汇总月度报表。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职责)市审计局负责对预算管理全覆盖工作实施审计监督。

(一)科学制定审前调查提纲,抓住关键环节,对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实施全覆盖审计。

(二)建立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资源共享机制,依法提供或对外公开相关企业审计信息和审计结果。

(三)依法提供或对外公开监察、审计监督中涉及企业监督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第五章收益管理



第十八条(收益内容)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应缴利润、国有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等。

第十九条(利润分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企业及单位实现的年度税后净利润,应按规定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纳入本年度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企业制订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报市国资委及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收益上缴)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企业及单位应按规定比例申报、上缴财政,具体比例、上缴方式按《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收益分配)市财政部门按照成府发〔2017〕2号文等规定,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预算支出主要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本注入,以及按年度预算编制要求规定的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二十二条(激励约束机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缴纳的第一责任人。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上缴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各市级部门应严格执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改制企业的改革方案、进度及结果等相关信息及政策制度,坚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行为规定)各市级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应组织建立相关预算监督管理制度以及配套完善的积极应急和纠错机制,保证采集、制作、报送、公开的所有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有效,不得有隐瞒作假、篡改伪造、推诿扯皮、拖延断档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行为处罚)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各市级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依法接受市人大、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对在预算管理全覆盖实施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协调机制)涉及市级部门职能职责调整的,应按照“事随职能走”的原则,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市级部门继续实施。

第二十七条(适用效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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