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7〕4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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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成办发〔2017〕42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6日

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



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和环境保护厅《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南(2017年修订)》要求,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基础上修订形成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出现或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置(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除外)。

二、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形成特点,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级统一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判别依据。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不超过24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统计,从严启动预警。

当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含本区域在内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与省重污染天气指挥部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1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2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3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6小时以上;或监测PM2.5浓度>350微克每立方米并持续3小时以上。

三、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情况下,预警发布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公共交通无优惠措施。

(一)四级响应措施(蓝色)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扬尘控制力度。

(3)拒绝露天烧烤。

(4)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增加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市快速路、郊区新城建成区主要道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

(2)中心城区停止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喷涂作业。

(二)三级响应措施(黄色)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的扬尘控制力度。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拒绝露天烧烤。

(5)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增加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市快速路、郊区(市)县建成区主要道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2时至次日06时冲洗不得少于2次。

(2)全市所有水泥粉磨站、砂石厂(场)停止生产运行。

(3)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停止室外产生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喷涂、粉刷、切割、建筑拆除作业;停止除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工程外其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4)列入限产、错峰生产名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工业企业限产减排措施和错峰生产计划执行,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气设备(生产线)全部停产。

(5)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煤炭、砂石(砖)、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

(6)绕城高速公路G4201(不含)环线内区域,工作日的06:00至22:00时段: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其他车辆(含临时号牌车辆)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汽车尾号限行。

(7)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

(三)二级响应措施(橙色)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扬尘控制力度。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实施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5)拒绝露天烧烤。

(6)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增加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市快速路、郊区新城建成区主要道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2时至次日06时冲洗不得少于2次。

(2)全市所有水泥粉磨站、砂石厂(场)停止生产运行。

(3)全市范围内:停止室外产生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喷涂、粉刷、切割、建筑拆除作业;停止除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工程外其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4)列入限产、错峰生产名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工业企业限产减排措施和错峰生产计划执行,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气设备(生产线)全部停产。

(5)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工程除外)停止使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煤炭、砂石(砖)、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

(6)绕城高速公路G4201(不含)环线内区域,工作日的06:00至22:00时段: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其他车辆(含临时号牌车辆)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汽车尾号限行。

(7)过境重型载货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绕城高速公路G4201(含)环线内区域。

(8)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绕城高速公路G4201环线内区域(含部分站点在G4201环线以内的线路)持天府通卡乘坐公交免费,持天府通卡乘坐地铁八折优惠。

(四)一级响应措施(红色)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采取停课措施。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未到校的学生由学校通知在家自习。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扬尘控制力度。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实施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5)拒绝露天烧烤。

(6)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增加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市快速路、郊区新城建成区主要道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2时至次日06时冲洗不得少于2次。

(2)全市所有水泥粉磨站、砂石厂(场)停止生产运行。

(3)全市范围内:停止室外产生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喷涂、粉刷、切割、建筑拆除作业;停止除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工程外其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4)列入限产、错峰生产名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工业企业限产减排措施和错峰生产计划执行,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气设备(生产线)全部停产。

(5)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工程除外)停止使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煤炭、砂石(砖)、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

(6)绕城高速公路G4201(不含)环线内区域03:00至24:00时段(春节放假期间,黄标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受限制):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其他车辆(含临时号牌车辆)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

(7)过境重型载货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绕城高速公路G4201(含)环线内区域。

(8)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绕城高速公路G4201环线内区域(含部分站点在G4201环线以内的线路)持天府通卡乘坐公交免费,持天府通卡乘坐地铁八折优惠。

(五)名称术语解释

1.中心城区(11+2):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

2.郊区新城:蒲江县、大邑县、金堂县、新津县、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

3.建成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4.健康防护引导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市民采取相应的防护手段用于保护身体健康的措施。

5.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倡导公众自发减排,减缓污染物积累。

6.强制性减排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依法对全市机动车、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主要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

7.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汽车尾号限行:星期一限尾号“1”和“6”,星期二限尾号“2”和“7”;星期三限尾号“3”和“8”;星期四限尾号“4”和“9”;星期五限尾号“5”和“0”。

8.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

9.特殊车辆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境监测及环境监察执法、城市管理执法等车辆,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新能源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网约车除外)、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

(3)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4)持《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证》的交通车和《三绿工程证》的拉运鲜活农副产品车辆,持《早餐配送证》《城区园林绿化专用证》的车辆;

(5)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10.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生产情况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预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四、预警响应程序

(一)预警批准和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批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蓝色、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发布。

当准备启动橙色、红色预警,或者计划升级为橙色、红色预警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协调省内其他相关城市同步启动预警,实现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

(二)预警响应。预警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值守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预警响应联络,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接到预警响应启动指令后,要按照各自预案要求立即组织开展预警响应,组织细化各项措施的实施。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在岗值守;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红色预警期间,指挥部办公室可抽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协调调度、检查督察等工作。预警解除后,各成员单位及时总结报告预警应对工作情况。

(三)预警升降级及预警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最新会商结果认为区域污染等级将发生变化,已发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解除相应等级预警。再次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区域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四)信息发布与宣传。通过市政府网站(http://www.chengdu.gov.cn/),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cdepb.gov.cn/)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健康防护警示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空气重污染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依据职责主动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信息,密切关注舆情,及时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应对空气重污染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总结评估。重污染应急响应终止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本次应急响应过程评价,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适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级相关部门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统一组织、调度和协调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并纳入全市应急体系统一管理。各成员单位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机构,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地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在本预案发布后20日内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技术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组织成员单位组成应急专家咨询组;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完成全市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动态更新及环境空气质量模型的运行维护,对预警处置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建立机动车环保标准查询平台;市公安局负责完善中心城区电子警察抓拍系统;每年6月30日前,市经信委会同市环保局确定并及时调整错峰生产、应急限产减排企业名单。市建委、市交委分别提供全市建筑工地、市政交通施工工地名单,市交委、市城管委分别提供公路、城市道路里程等明细清单,两类清单定期调整更新。

(三)宣传保障。宣传部门应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日常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公众在日常生活、生产、消费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强化信息公开,及时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相应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鼓励媒体监督,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对有关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予以曝光。

(四)督察保障。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内容,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组织对各成员单位实施预案情况进行巡查、督察。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未能有效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经费保障。成员单位应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投入,纳入年初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六)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和实施时间。本应急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修订,依据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每年对应急预案有效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并根据我市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更新修订。每年5月底前完成评估,9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

本预案由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附件1



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应急办、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城管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维稳办、市外事侨务办、市气象局,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附件2



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

(一)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决定,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提出橙色、红色预警的发布建议,经批准后负责发布;负责下达预警解除指令。

(三)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全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督察,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六)根据各成员单位上报的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各类项目信息数据库。

(七)负责向社会提供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查询平台。

(八)负责联系专家咨询组。

(九)负责协调环境保护厅相关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

1.统筹做好应急预案各项应急措施和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新闻报道力度。

2.统筹协调本地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

3.协调国家、省级媒体做好相关采访报道工作。

(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察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应急办。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四)市经信委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2.每年6月30日前,会同市环保局制定夏季、秋冬季重点时段错峰生产工业企业名单和重污染天气期间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3.接到指挥部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组织落实工业企业停、限产措施。

4.对专项实施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5.加强与省经信委沟通协调,做好周边市(州)工业企业限产(减产)联防联控工作。

(五)市教育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2.接到指挥部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停止户外运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协调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合理调整教学计划,非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应尽量避免采取停课措施,对在校学生安排室内课程,避免直接学生暴露。

3.对专项实施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六)市公安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2.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关于重污染天气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3.接到指挥部指令后,按照预警级别措施要求,通过成都市交通广播电台、道路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做好对相应范围内禁行(限行)监管执法等工作,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及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检查执法力度;橙色、红色预警应急期间,做好过境重型载货车的绕行疏导工作。

4.对专项实施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七)市财政局。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要求,做好财政保障工作。

(八)市国土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2.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秋冬季重点时段、重污染天气期间行业管理工地名单,每季度更新。

3.接到指挥部指令后,对全市行业管理工地扬尘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

4.对专项实施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九)市建委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2.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秋冬季重点时段错峰施工名单和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单,每季度更新。

3.接到指挥部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落实行业内房屋建筑、市政、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新建等工地的防止扬尘和停止土石方、施工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使用等措施。

4.对专项实施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十)市房管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2.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秋冬季重点时段错峰施工名单和重污染天气期间行业管理工地、停工工地名单,每季度更新。

3.接到指挥部指令后,对全市行业管理工地扬尘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

4.对专项实施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十一)市城管委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2.接到指挥部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组织开展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和落叶、占道露天烧烤等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渣土车停运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

3.对专项实施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十二)市交委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组织制定公共交通优惠实施方案,制定秋冬季重点时段错峰施工名单,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2.接到指挥部指令后,负责及时组织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落实公共交通优惠措施。

3.接到指挥部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行业内交通建设施工等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停运等措施。

(4)对专项实施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十三)市水务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2.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单,每季度更新。

3.接到指挥部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水务、河道治理等涉水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停止使用等措施。

4.对专项实施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十四)市农委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2.接到指挥部指令后,对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等工作进行检查,特别要做好大、小春期间秸秆禁烧工作,并督促落实。

3.对专项实施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4.会同市环保局,加强与环境保护厅沟通协调,做好周边市(州)秸秆禁烧联防联控工作。

(十五)市林业园林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2.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单,每季度更新。

3.接到指挥部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城市绿化作业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停止使用等措施。

4.对专项实施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十六)市卫计委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2.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和防病知识宣传,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等工作。

3.对专项实施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十七)市质监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2.负责会同市环保局对锅炉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专项实施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十八)市气象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2.向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与市环保局共同进行空气污染预报预警会商。

(十九)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2.未界定并公布建成区的(市)县应抓紧界定、公布,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仍未确定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禁止区域的区(市)县,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规定尽快组织划定,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建立名单管理制度,配合市级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及夏季和秋冬季重点时段本辖区内停产、限产和错峰生产工业企业名单,停工工地和错峰施工工地名单;负责确定其它停产、限产企业名单,并组织实施。

5.接到指挥部指令后,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控制应急预案,并做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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