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8〕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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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18〕9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7日





成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农业节水和都市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要求,配套完善工程体系,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切实转变农业用水方式,不断提升农业用水效率,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促进农田水利现代化建设。到2020年,中小型灌区和农田水利设施相对完善的大型灌区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到2025年,基本完成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8-2020年)。优选农田水利设施相对完善的大型灌区和中小型灌区,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为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经验、做出示范。

第二阶段(2021-2025年)。总结第一阶段经验,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确保2025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完善工程配套体系建设

1.同步优化农田灌排工程体系。坚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完善农田灌排工程体系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同步运行。从2018年起,全市新改扩建农田灌排工程,必须同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按照“资源节约化、工程标准化、环境生态化、管理法治化、手段信息化”要求,对改革项目区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维修改造、配套完善、提标升级。在平原区和浅丘区建设水资源优化配置、水生态环境优美的现代化灌区,在山丘区建设“灌区、园区、景区”深度融合的高效节水生态小微灌区,为推进改革创造良好的工程基础条件。

2.同步构建资源优化配置体系。坚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构建农业用水计量体系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同步运行。要推进计量供水,改革项目区计量单元可细化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农业用水户协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户等,具体因地制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所有改革项目区必须合理设置自动化计量设施,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

3.同步完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坚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相互依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要结合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巩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专管、专业化管护公司托管、农业用水户协会统管、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管等管护模式,探索创新区(市)县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奖补机制,扭转小型水利工程“重建轻管”局面。对新建小型水利工程,要结合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一明晰工程产权、管护主体和管理责任,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建成一处、管好一处、见效一处。

(二)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1.建立农业水权分配制度。实行改革项目区农业初始水权自上而下逐级细化分配制度。市水务局以全市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综合农业用水定额、灌溉面积、水文数据、渠道水利用系数、种植结构等因素,核定分配各区(市)县农业初始水权,其中跨区(市)县水利工程的农业初始水权单列。各区(市)县水务部门自上而下细化分解,可按照乡镇(街道)、村(社区)、组、户细化分解,也可按照农业用水者协会、分会、用水户细化分解,并由区(市)县水务部门颁发用水权证。对政府补贴建成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域,要根据用水定额适度调减农业初始水权。

2.创新农业水权交易机制。跨区(市)县水利工程的农业用水结余水量,可由市政府或授权市水务局回购并协调灌区管理单位,进行统一调配;也可在有关区(市)县之间自主转让,并由有关区(市)县协调灌区管理单位,通过工程调配。非跨区(市)县水利工程的农业用水结余水量,由区(市)县水务部门统一调配。各区(市)县要探索建立农业初始水权转让和回购机制,对农业用水结余水量,可采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通过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交易、委托农业用水户协会交易等方式进行转让,也可由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或授权水务部门予以回购,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制定。在满足改革项目区农业用水的前提下,适时推行结余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3.探索水资源一体化管理。市水务局要加快论证、牵头推进水资源优化配置与统一调度系统建设,促进农业水权分配、农业用水计量、结余水量回购或转让、调度管理等全流程公开透明。各区(市)县中小型灌区水资源优化配置与统一调度纳入该平台统一监管,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保障用水户合理用水权益。

(三)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机制

1.推进农业用水户协会的规范组建。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经过用水户民主协商,组建水管单位、村社、专业化服务、用户等共同参与的农业用水户协会,为用水户提供多方位、全过程、专业化服务。农业用水户协会应分层级组建、分区域组建,或分区域分层级相结合组建,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指导和专管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工程建设、维修养护,组织终端用水管理,协调解决用水矛盾,收取用水户农业水费。

2.强化农业用水户协会的运行保障。研究制定农业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实行改革项目区“计量供水、计量收费”的农业灌溉水费计收办法,建立健全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充分利用改革项目区现有条件,落实农业用水户协会办公场地。改革项目区末级渠系农业水费、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可由相应的农业用水户协会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务工补贴、办公经费、维修养护、节水奖励等,切实保障农业用水户协会良性运转。

3.加强农业用水户协会的监督管理。各区(市)县水务部门要制定农业用水户协会管理考核办法,做好监督指导、管理考核等有关工作。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灌区管理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健全完善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全面加强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不断提升供水服务水平。各区(市)县财政、水务部门要制定农业水费管理使用办法,强化资金监管。

(四)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合理核定农业供水价格。改革项目区农业供水终端价格由骨干工程水价和末级渠系水价两部分构成,实行计量计价,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除省属大型灌区骨干工程外,其余水利工程的骨干工程水价和末级渠系水价由相关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和核定并行文明确。

2.加快实行分类水价制度。改革项目区要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供水价格应高于粮油(蔬菜)作物类型。

3.推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改革项目区要在明确用水总量,并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养殖业农业用水定额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田间水利设施建设、节水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将用水定额作为第一量级,超过用水定额按比例合理分档水量及水价。有条件的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五)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健全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重点补贴定额内用水的种植粮油(蔬菜)作物的农业用水户协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户,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

2.建立健全节水奖励机制。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水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各区(市)县以核定分配的农业初始水权为基础,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农业用水户协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水主体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3.完善奖补资金保障机制。市级财政将安排一部分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年度绩效考核奖补资金,用于各区(市)县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各区(市)县要统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多种资金,落实精准补贴和农业节水奖励资金来源,制定出台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精准补贴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管好用好资金。

(六)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

1.着力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在稳定粮食及经济作物产量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适度调减水资源短缺区域高耗水低效益作物面积。选育推广低耗水高效益作物,建立与区域水资源和气候条件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

2.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大力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工作机制。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统筹协调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区(市)县政府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本辖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分工协调工作机制,尽快研究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

(二)强化协调配合。市和区(市)县发改、财政、水务、农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发改部门负责核定供水价格、制定差别水价政策等;财政部门负责研究落实农业水价财政补贴政策和资金管理;水务部门负责末级渠系和配套计量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业水权、农业用水户协会建设等;农业部门负责种植结构调整、推广农业节水措施等。

(三)强化投入保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市级财政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项目同步实施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投资应列入项目概算。同时,在安排农田水利等相关项目资金时,要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倾斜,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区(市)县给予重点支持。鼓励依法依规开展涉农项目资金整合,有针对性地补足补强农田水利建设短板。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鼓励和引导村民通过“一事一议” 筹劳筹资等方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

(四)强化考核督导。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采取跟踪问效、监督检查、定期通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列入年度目标任务的改革项目区,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送每月进展、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强化改革推进力度。

(五)强化宣传引导。切实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解读,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引导用水户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保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平稳顺利实施。总结宣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做法、经验,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营造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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