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8〕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18〕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实监事会监督职责,促进监事会更好地履职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7〕1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国企党的建设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发〔2017〕2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以揭示问题和风险为导向,立足完善监事会监督体制,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监事会监督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加强监督与改进监督相结合。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地位,增强监督力量,改进监督方式,强化监督作用,加大监督成果应用,落实监事会纠正违规决策、罢免或调整领导人员的建议权;结合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鼓励监事会工作探索,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监督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监督体制
(三)确立监事会地位和权利。监事会是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派出,成员由市国资委委派,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监事会进行管理,研究决定监事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监事会对市属国有企业有独立行使检查、报告、评价、提出建议等权利。
(四)明确监事会定位和职能职责。监事会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监事会具体职责包括: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查阅企业财务会计、经营管理等资料;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作出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强化内部监督职责。市国资委要整合内部监管资源,配强内部监督部门,形成领导决策、协调处置、监督报告三个平台,实现出资人管理与监督的有机统一。领导决策平台以市国资委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为主体,研究监事会工作重大事项,听取监事会主席对重大情况的报告以及监督部门专项工作汇报。协调处置平台由市国资委相关负责人牵头,内部监督部门承担具体工作。监督报告平台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承担具体工作。
(六)加强监事会管理机构建设。市国资委负责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政府交办事项,开展完善制度、配套政策、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工作。
三、进一步健全监事会监督工作机制
(七)明确监事会监督工作重点。监事会根据国有企业功能分类、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内控建设等情况,突出监督重点,实施“一企一策”。围绕企业财务、“三重一大”决策、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多层次、立体化监督体系,着力强化当期和事中监督。
(八)建立监事会履职报告制度。对于市属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等重要监督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告”制度。监事会开展年度集中监督检查情况,逐户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监事会开展专项检查、境外资产检查等情况,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监事会日常监督的履职情况,每季度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监事会在日常监督、重大事项监督、“三重一大”决策监督、定期和专项检查中,无论事前、事中、事后,一旦发现企业及企业领导人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损害国家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补充报告。
(九)建立监事会履职记录制度。建立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提升监督效能。履职记录内容包括监事会成员每周驻企业时间、列席企业重要会议、发表监督意见、开展监督检查、提交监督信息、提交检查报告等情况。履职记录情况作为对监事会及成员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依据。
(十)建立新型监事会派驻机制。探索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职监事与市场化选聘专职监事相结合的监事会派驻制度,逐步实现重要国企“一企一监”。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监事会,弥补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提高监事会成员的专业化水平和监督工作效能。
(十一)建立检查移交整改机制。监事会负责检查与揭示企业问题和风险。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问题和风险分类并移交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及有关部门负责要求企业按有关规定对揭示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整改和防范。企业是问题整改和风险防范的直接责任主体。
(十二)建立监督信息公开制度。对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在国资监管网络平台上实行“一企一公开”,或按类别和事项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监事会成员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与监督成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可量化的监事会及成员,予以表扬。对于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隐匿不报、或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监事会及成员,依法追究失职渎职等责任。
(十四)建立监督协同机制。整合国资、纪检监察、巡察、审计及监事会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建立监督工作相互支持配合协作机制,多种监督力量相互提供工作支持配合,节约监督资源。
(十五)完善企业内设监事会制度。市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在下属公司设置监事会,建立和完善监事会制度。建立下属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由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制度,逐步设立专职监事。推进下属公司监事会“专职、外派、全覆盖”体系建设。母公司向下属公司委派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人选,应征求母公司监事会意见。派出的监事会、监事在对股东负责的同时要主动接受母公司监事会的业务指导,并建立信息沟通工作联系机制。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成果应用力度
(十六)建立听取监事会工作汇报制度。每年度市政府至少听取1次监事会工作报告;市国资委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汇报,并形成制度。
(十七)国资监管机构用好监事会监督成果。把企业对监事会揭示问题和风险的整改情况纳入企业年度目标考核。把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评价及任免建议,作为选拔、考核、调整、任免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的重要参考。对监事会移送的问题或问题线索,审计等部门应当及时跟进,深入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十八)充分应用监事会监督成果。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充分重视应用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监督资料。
(十九)强化企业问题整改落实。监事会要加强对市国资委及有关部门要求企业整改问题意见的跟踪督促和意见反馈,跟踪关注监督检查报告等所揭示的相关事项,督促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整改落实到位。企业对监事会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要建立整改责任制,设立整改台账,限期整改落实。建立约谈机制,对整改不力的要约谈企业负责人或采取相应的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
(二十)高度重视监事会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监事会工作,及时认真研究解决涉及监事会的各种问题和事项,结合自身职能为监事会依法依规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要把支持监事会工作纳入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总体部署,统筹谋划、强化协调,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取得成效。
(二十一)加强监事会履职保障。依法依规设置和确定监事会的机构编制、职务职级待遇,配齐配强监事会成员。市财政要对监事会履职所需经费给予足额保障。
(二十二)完善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机制。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设立监事会工作部门,或确定承担相应工作职能的部门,原则上要配置监事会开展工作的办公场地,配备必需的办公条件;要及时提供财务会计、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等资料,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要主动加强与监事会的沟通,涉及企业“三重一大”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须提前2天通知监事会参加,并送达会议文件资料;要根据监事会要求提供其他必需的支持与配合。
(二十三)加强监事会队伍建设。严格任职资格和条件,选拔懂经营、懂管理,具有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敢于监督、廉洁自律的人员担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要不断加强其自身思想作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不断增强其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维护监事会队伍的清正廉洁形象;要加强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依法履职到位。
监事会成员的业务技能培训,由市国资委结合乐动体育ldsports5.0
和监督检查业务与技术的要求进行。
六、其他
(二十四)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
(二十五)各区(市)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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